重庆五中院大门外聚集了许多市民和记者
文强等被告人被押上法庭
文强正在接受宣判
正义网重庆4月14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吴分苑)今天下午3时,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该市检察院第五分院起诉的文强等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市司法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下午2时许,记者在重庆市五中法院门前看到,重庆市民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些媒体记者聚集在此,等待庭审的开始。下午3时开庭后,文强等5名被告人被法警押上法庭。文强面容憔悴,神情萎靡,其他4名被告人也都面无表情,等待法庭的宣判。由于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判时间长达100余分钟。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9年,文强利用其先后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调整,工作调动、安置,经营开发等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周晓亚收受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内的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1万余元,其中,文强、周晓亚共同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449万余元。
2003年至2008年,文强明知岳宁、马当、王天伦、王小军、谢才萍等人组织、领导的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予以包庇、纵容。2007年9月,文强、黄代强明知王天伦犯罪组织因“涉黑”已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接受王天伦的请托,阻挠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对王天伦组织成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的查办,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造成严重后果。
2007年8月28日晚,文强约某女到重庆市渝北区一餐馆和一会所吃饭、唱歌,授意他人劝该女大量饮酒后,将其带至一宾馆,不顾该女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此外,文强对1044万余元财物不能说明来源。
对于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关于文强、周晓亚收受赵利明一幅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蜀山携琴访友图》)的真伪问题,法院依法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图的真伪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一般仿品。经过开庭质证,法院对该画价值364万余元未予认定。
法院同时查明,重庆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总队原副总队长黄代强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84万余元,包庇、纵容分别以王天伦、龚刚模、王小军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谋求职务升迁,黄代强还向文强行贿财物9万余元,并帮助文强隐匿犯罪所得。此外,黄代强还通过高利转贷,非法获利71万余元。
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赵利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他人人民币35万元。为得到文强在其职务升迁和工作安排等事项上的帮助,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周晓亚送给文强钱财共计人民币27万元。此外,赵利明还纵容以谢才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2万元,并利用职务便利,将私人购买物品在单位财务报销。
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纵容以岳宁、龚刚模、王小军等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收受他人及黑社会性质组织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7万余元。为得到文强在其职务升迁等事项上的帮助,陈涛还多次通过周晓亚送给文强财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除文强被判死刑外,法庭还判决黄代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高利转贷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罚金人民币220万元;赵利明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陈涛因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文强的妻子周晓亚因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庭审现场
国家文物局鉴定文强案中受贿张大千“青绿山水”画系仿品
4月14日上午9时,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对文强一案继续开庭审理。今日庭审焦点在于:赵利明行贿文强的“青绿山水”画的真伪,并是否为法庭所采纳。经过庭审质证,法庭最终采信了国家文物局下设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关于该画为一般仿品的鉴定结论。
开庭前,在重庆市五中法院门前,重庆市民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些媒体记者聚集在此,等待庭审的开始。8点多钟,押运文强的警车进入法院,立即引起群众及记者围观。
据悉,在文强等人案第一次庭审时,公诉机关指控文强、周晓亚夫妇收受赵利明的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画,价值人民币360余万元。对此,文强、赵利明及其辩护人均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休庭后,法院依法委托国家文物局下属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进行了技术、质量鉴定。为此,今天庭审专门就此画进行审理。
9时整,审判长宣布开庭。面容憔悴、步履蹒跚的被告人文强与妻子周晓亚及赵利明被法警押上法庭。审判长说,经前一次庭审,法庭根据辩方的要求委托国家文物局下设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人赵利明行贿文强的张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画进行了重新鉴定。现在恢复法庭调查。审判长接着宣读了鉴定意见,称该画作落款粗糙,印章亦为赝品,是为一般仿制品,并非张大千真迹。
9时05分,庭审进入质证环节。该案第二公诉人丑丽发表意见说,对法庭出示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没有意见。文物鉴定是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之前的鉴定结论是合法的鉴定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并依据专家鉴定意见做出的。由于在庭审中出现争议,法院又委托国家文物局、文物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鉴于该问题涉及文物鉴定的专业技术,我们建议法庭结合相关证据依法进行认定。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没有意见。
由于控辩双方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审判长宣布,国家文物局是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其下设的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所作的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应予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段,文强称要补充两点意见:一是赵利明送画时并未与他联系,他后来回家看到画后不相信画是真的,一直将画放在杂物间;二是赵利明没有理由送这么贵的画给他,他也不会收。赵利明也说送画是每次过节例行的,平时都是送钱,这次拿画代替,文强也给他送东西,因此是礼尚往来,没有任何请托。几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既然已被鉴定为仿品,请法庭将相应的数额予以扣除。
该案第一公诉人么宁针对法庭已确认的鉴定结论引起的变化事实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简要答辩:文强受贿金额1200万余元,仍然应当适用刑法383条第1款第(1)项“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周晓亚受贿金额400万余元,仍然应当适用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赵利明行贿多次、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仍然应当适用刑法第390条第1款“情节严重”的规定。因此,公诉机关坚持起诉书指控援引的法律条款。请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判决。
9时20分,法庭宣布庭审质证与辩论阶段结束并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