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丽水市公安局权威渠道获悉,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
2010年7月28日,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经调查核实,2010年5月初(新湘报)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又发现,《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在有关媒体连续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新华资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等4篇文章。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法律、相关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查明情况后,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报道:经济观察报记者遭通缉,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
昨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002012)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
最新消息:仇子明不敢到报社上班,正与中宣部沟通此事
根据今日与仇子明取得联系的媒体透露,他本人目前安全,暂时不方便露面,另外报社对他很支持,正与中宣部沟通此事。仇子明再次强调“稿件没有任何问题”。同时,经济观察报报社已经拿到了公安部门通缉仇子明的文书。
据了解,仇子明进入该报工作不到半年,工作表现极为优秀。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一案的多篇稿件,经过报社严格的“三审”流程后刊出。在报社方面看来,报道不存在任何问题。仇子明得知自己被通缉后曾致电经济观察报高层领导求援。目前,仇子明已经不敢到报社上班。
该报社副总编辑王胜忠今日公开表示,报社对记者面临的状况深感担忧,此事件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是对新闻报道的不尊重,报社已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并将此事件正式上报中国记协和新闻出版署,申报记者因正常报道而获罪的不公遭遇。
凯恩回应: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违法行为的控告
记者连线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田智强表示今天才知晓该记者遭通缉一事。公司早已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向遂昌县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已经在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
凯恩股份是否介入此次通缉事件?田智强表示报案之后的事情就不关他们的事情了,采取通缉或者其他方式是公安局的事情。
仇子明7月28日表示手上有王白浪犯罪铁证,对此田智强表示公司刚刚知情记者遭通缉的事情,不方便发表任何评论。问及下一步凯恩股份如何应对?田智强表示上市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生产经营,但坚持对仇子明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
经济观察报:关于仇子明报道凯恩股份的情况说明
本报获知,本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针对此事件,本报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
二、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三、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四、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五、本报感谢公众和媒体同仁对本报和本报记者的关心和支持,并将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正当采访报道权,共同维护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媒体分析:以保护商业信誉为名,凯恩股份大搞霸道公关
作为正常的一个危机管理途径,就上海卓跃营销咨询传播机构首席咨询顾问庞亚辉看来,作为公司方,应该做几方面的工作,第一,与当事媒体进行积极的沟通,对记者的疑点或者不实之处给予说明,即便报道,应该是两边信息的采集,从而引导舆论。第二,跟公众、投资人进行公开的说明,或者说明,媒体报道的究竟属不属实,企业存在什么不足,报道失实的地方在哪里?要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和公开的说明,以公开引导舆论方向,确保公司公开透明,否则舆论和投资者就可能偏听偏信,影响股价和公司的经营。第三,对内部,及时通报信息,稳定员工的心态,减少内部猜测,形成一致对外的声音。第四,如果可能,或者自身过得硬,经得住舆论与法律的检验,那么不妨邀请当地主管部门、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方,作为企业的坚强后盾,发出有力的支持和理解的声音,给予舆论和公众以有力的佐证,这才是最有效的公关手段。第五,就是对媒体和记者,企业必须要给予慎重的判断,究竟他们的系列报道有多少水分或者认为报复的因素在里面?能不能起诉,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胜算的把握有多大?这需要评估和权衡的。
就庞亚辉根据目前外围的判断,凯恩股份目前利用当地警方对记者的网上通缉,未必是上策!首先,记者是经济观察报的雇员,而平台是经济观察报,因此,如果这个报道有问题,确实因为捏造事实而给凯恩股份带来损失,记者和经济观察报谁都脱不了干系,二者是一体的。因此,如果因为这个报道,而把报社放弃单单起诉记者,即便凯恩股份“身正”,也未必能够服众,大众和舆论会认为企业在“以强凌弱”。再者,当势单力薄的经济观察报记者被凯恩股份起诉的时候,势必会被广大的媒体记者同行同情,而一旦众多媒体有了怜悯之心,而且设想到自己哪一天也可能沦为“被通缉”对象的时候,可能会形成媒体记者的无形联盟,发起对凯恩股份的总攻,如果到了那一天,凯恩股份可能就不仅仅是“商业信誉”的损失了!
专家建言: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告诉记者,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因为知情权不等于言论自由,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当允许有一些疏漏。在保障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维权。
“目前,中国没有新闻法或者大众传播法,新闻报道的边界模糊不清。”喻国明认为,一般来说,报导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媒体,而非其从业人员。目前大量记者被起诉,是企业的一个诉讼策略,为的是给予记者群体一个威慑的作用。
网友评论:并非是对一个记者的通缉,而是对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
记者这个职业被列为高危是事出有因的。除了因为记者经常要在事件发生的最前线之外,还因为记者这个工作往往并不是以歌功颂德为主,而是要面对社会的阴暗面,有良知与职业操守的记者都以此种责任为自豪。但在一般的情况之下,他们直面的只是社会当中不可见人的一面,而民众的知情权则给了他们报道的权利,政府的执法机构则应该在背后保证其权利的实施以及人身的安全。
而当一级政府机构不但不保证记者采访的权利,反而因为某些原因动用手中强力的、貌似合法的权利对其进行打压之时,记者的安全也就岌岌可危了。这可以从经常性报出来的打记者、阻拦采访等事看得出来,并且这些事远不是只有被采访对象所作,经常能够看到警方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
米兰昆德拉说过:记者的权利就是提问。记者的这个权利背后,其实是现代社会所必须拥有的舆论监督的权利,这个权利并非是自上而下赋予的,而是由民众的最基本知情权所赋予的,这是天然合理、合法的权利。所以,这次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对记者所下的黑手,背后到底有没有其他原因不好说,但这并非是对于一个记者的通缉,而是对于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如果此事继续发展下去而令其得逞,关在他们拘留所、将来站在被告席上的,就不是一个记者,而是舆论监督本身被审判。当一个社会中的记录者因此而噤若寒蝉之时,这个社会会堕落到什么程度想必是可以预期的。(五岳散人)据南方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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