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
按照《2023年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第十五条“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景区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的工作流程,对2023年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经营主体实施奖励。
二、实施时间
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31日
三、实施对象
2023年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经营主体。
四、实施流程
(一)经营主体申报
经营主体根据注册地行政区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网站下载《云南省4A级旅游景区创建奖励申报表》,填写并提交有关申报资料。
申报时间:2023年11月21日至24日。
(二)县(市、区)推荐
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填写初审意见。
完成时间:2023年11月25日。
(三)州(市)初评
1.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要求,对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出具初评意见,并进入“阳光云财一网通”填写州(市)初评意见。
2.申报单位通过省级复评后,通知其下载并打印《云南省4A级旅游景区创建奖励申报表》,在指定位置加盖鲜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由县(市、区)及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加盖鲜章后将纸质版申报表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
完成时间:2023年11月26日。
(四)省级复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州(市)初评的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出具复审建议。
完成时间:2023年11月27日至28日。
(五)合规性审查
依据省级复审建议,就通过复审的申报单位自2023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止是否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申报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是否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是否依法纳税,是否被列入各州、市“红黑榜”的“黑榜”名单和“全省重点监管名单”及是否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奖补的情形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税务局等部门征询合规性审查意见,有上述任一情形不具备奖励资格,最终形成《云南省4A级旅游景区创建奖励措施拟奖励名单》。
完成时间:2023年11月30日。
(六)公示及拨付
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符合等级评定要求的拟奖励经营主体名单进行审定后,在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公示结果提出资金奖励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流程拨付至相关经营主体,并于资金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对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公开。
完成时间:2023年12月31日。
五、保障措施
(一)全省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扩大奖励措施的企业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申报单位要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所获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奖励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回奖励资金,予以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行业发展各类资金,不得享受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快奖励资金拨付进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管。
六、最终解释权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本方案内容具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