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喝酒后驾车肇事致死的案件,引人深思。案发当晚,5人相约吃饭喝酒,一共喝了一公斤白酒,一直到21时许才结束。结束后,老吴骑着电动车回家,其余人也各自回家。23时许,老吴妻子不见丈夫回家,便喊人去找,才发现老吴头部受伤,其电动车也翻倒在地,遂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老吴死亡后,其母亲、妻子和两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四名同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原告认为四被告与老吴的死亡有间接因果关系,最少应当赔偿四原告因老吴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20%。法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老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到饮酒后骑电动车可能对自身生命造成危害,且本案四被告均无劝酒行为,故老吴应当对自身的死亡后果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虽然与老吴同桌吃饭的四人均无劝酒行为,都表示能喝多少喝多少,但是作为共饮者,相互之间应当负有提醒、照顾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在酒局结束后,四被告均未对老吴驾驶电动车的行为进行劝阻,而是放任其驾驶电动车离开,故四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四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的部分。餐桌上饮酒本是情感的交流,但在喝酒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自我保护,适度喝酒,保护自身的安全;另一方面是引导合理饮酒,包括不劝酒、不言语刺激喝酒、劝阻过量饮酒;同时,同桌喝酒者也要注意对共饮者尽到提醒、照顾、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在同饮者醉酒后及时通知家人接回、护送回家做好交接,出现异常时及时送医,切勿出现任其自行离开的情况。这样既是对酒友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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