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且未在十五日内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特此公告解除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请以下人员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并可以对违法行为及事实提出陈述和申辩,可以行使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不来接受调查处理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