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继续关注云南曲靖女子跳楼事件。8月14号,20岁的小寒从曲靖市一家宾馆4楼房间窗户跳下,导致重伤。在云南曲靖女子跳楼事件中,警方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这引发公众关注。立案需要怎样的条件呢?法律专家介绍,立案有三个判断标准,第一个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发生,第二个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第三个标准符合管辖的规定。同时专家介绍,为保障可能被刑事追诉的人,不被随意启动侦查程序,立案的标准有着严格的司法考量的。
那么在本案中,是否立案警方是如何认定的?适用哪些法律条款?记者梳理了事件的四个焦点问题,一起来关注一下。
焦点一:朱某彬和吕某在楼道内对小寒的拉扯行为,是不是对小寒人身自由的侵犯?
警方:推拉目的是劝说和好 无犯罪目的
对此,曲靖市公安局认为,朱某彬、吕某在宾馆楼梯间对小寒的劝说、推拉行为,其目的是劝说她到房间与朱某敏和好,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和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上的不法行为。
焦点二:在房间里,男友朱某敏对小寒责骂、打耳光等行为,是不是对小寒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涉嫌非法拘禁?
警方: 无证据表明存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
对此,曲靖市公安局认为,在房间内,没有证据表明几人存在限制或剥夺小寒人身自由的情况,所以并不构成非法拘禁。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吴学境:“主要是看行为的强度,这是一个考量的方面,强度能不能达到我们认定。如熟人朋友之间这样的说、劝,在房间里商谈,这些一般不认定,这是强度。第二个,时间一般要达到24个小时。第三就是,非法拘禁本身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谓本身的行为就是是否能够达到这个限制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或者有捆绑,有非常严重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这几个方面综合来衡量、来分析。”
而在小寒的描述里,她害怕从门口出去会再次遭遇暴力。
当事人小寒:“就看到他们(朱某敏和朱某彬)在外边,然后当时我也想过从门口走出去,但是我就是又怕他再次对我使用暴力。因为我一个女孩,我又没有他力气大,我就想着怕他再次对我使用暴力,然后我就坐了一会儿就看到那个窗子是开着的,我就想着往窗子那里下去。”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吴学境:“人家没有采取过激的或者说捆绑等行为逼她做违法的事,我们审核下来,朱某敏还有其他人都陈述到这一点,她男朋友实际上是叫她走的。”
同时,警方认为,小寒的手机有没有被拿走,与判定是否存在限制或剥夺她人身自由的情况之间并无关联。
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曹永林:“房间里面,小寒她有意要走,其他人劝她留下来,跟她男友和好,没有人强行说不让她走。她要走,她可以走,别人拿她手机的意思,不让她走的目的,是劝她跟她男友和好,并不是为了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或者剥夺她的人身自由,没有这个过程。”
那么,在调查这一事件过程中,警方是否还考虑过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呢?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吴学境:“过失致人重伤,这个罪名为什么不能认定?因为他要求你这个过失行为跟这个重伤结果,你行为人能不能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个案件属于事发突然。还考虑到一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一个对象,他一般是不特定的人,就是根本不熟悉的人,这是一个方面。
警方表示,除了对对象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也就是说构不成寻衅滋事罪。
焦点三:在小寒跳楼前,其他人到底是怎么样的反应?是否涉嫌不作为犯罪?
一方说法是没有意识到小寒要跳楼,无法救援,小寒的说法则是自己在窗台上停留了一分钟左右,没人关心,甚至闺蜜还有类似挑衅的行为。
小寒的姐姐李某:“那么我自己也根据实地考察我看了,我自己也在那试了很多次,因为它那个地方有桌子,桌子那有两台电脑,而且它那个窗户右边是打不开,你必须要到左边你才能打开,然后你才能跳的下去,然后还有两台电脑挡着。你要是不损桌上的物品的情况下,要从那个床的位置到桌子上,越过电脑不损坏桌子上的东西,然后跳下去,在他们说的几秒钟时间是绝对完成不了的。”
对此,曲靖市公安局认为,在小寒的第一次笔录中,明确表示了是“一下子跳下去”。另外,警方还从监控画面中发现了一些线索。
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曹永林:“她男友被朱某彬拉出房间这个时间点,到卢某奥跟吕某冲出房间说小寒跳楼了,这个是十秒钟,这是真实客观的,这有视频证实。”
宾馆4楼走廊上的监控显示,8月14日上午7时13分49秒,朱某敏和朱某彬相继走出房间,7点14分02秒,卢某奥和吕某冲出房间,四人一起往楼下跑去,此时小寒已经从窗口跳下。在小寒的描述中,她是从朱某敏两人走出房间后才走到窗户跳楼的,而这段时间,监控显示只有10多秒的时间。所以,警方对小寒在窗台上坐了一分钟左右这段陈述没有采信。
焦点四:朱某敏对小寒责骂、打耳光及朱某彬等人的行为与小寒跳楼致伤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曲靖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吴学境:“这样的行为在我们看来就是,你跟朋友之间一个争执的过程。那你一定要说,对这个她直接去跳楼或者对她自己做出跳楼决定,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我们的判断是没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不是说其他法律关系当中没有因果关系。”
警方表示,如果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有异议,可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相关民事责任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