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上午10时左右,陆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陆良县城南门街查纠卡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一辆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不但没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强行冲卡向西明街方向逃离。
执勤民警立即用对讲机通知西明街执勤民警设卡拦截,当该车行驶至西明街卡点时,执勤民警再次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可该驾车人故伎重演,仍加速强行冲卡,并将执勤人员拖行30余米后才将车辆停下来。
经查,驾驶员赵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赵某某为了逃避检查便强行冲卡,涉嫌阻碍执行职务,民警依法将赵某某移交至陆良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处理。
赵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无证驾驶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予拘留11天,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法律助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