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路考请“枪手”曲靖首例替考案今日当庭宣判……
近日,本应在曲靖南海子考试中心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的杨某某却变成了李某某,本以为这样偷梁换柱后可以瞒天过海,却不料……2019年3月15日,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扫黑办收到支队车管所考试中心的电话称:考试中心民警在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监考中发现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扫黑办随即安排民警第一时间到达考试中心,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经侦查发现,2019年3月初,杨某某(男,29岁,曲靖市沾益区人)找到教练李某(男,34岁,曲靖市沾益区人),请李某想办法帮他通过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李某答应了杨某某的请求。
3月13日,李某电话联系李某某(男,24岁,曲靖市富源县人),请李某某代替杨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李某某为了其女友学驾驶证时能得到教练李某的关照,答应代替杨某某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于是,在李某的组织下,3月15日,李某某持杨某某的身份证到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考试中心代替杨某某参加了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就在即将进行科目三考试签字确认的时候,监考民警通过考试监控发现登记信息与实际考试人员信息不符。立即将相关情况向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扫黑办报告。
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后,对共同实施代替考试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涉嫌代替考试罪。该案经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扫黑办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12日,在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就李某、李某某、杨某某驾考代替考试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庭审现场,3名犯罪嫌疑人对冒名顶替驾考科目三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表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薄弱,不知道冒名替考的严重性,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会以此为戒,遵纪守法。
马龙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李某,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期执行6个月,判处罚金4000元;杨某某和李某某,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期执行6个月,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这是曲靖首例驾考替考案。该案件的依法判决对考试作弊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维护了广大驾驶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曲靖市公平公正的驾考环境。
忠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曲靖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考学员:一定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认真练车学习并参加考试,最终通过合法渠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切勿投机取巧,以免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