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6-3 16:49:40

曲靖百年文保建筑被“开天窗”,是谁这么大胆?

5月底,曲靖市文化和旅游局工作人员带领市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罗平县文化和旅游局相关领导赴罗平县富乐镇乐峰村了解乐峰天主堂管理委员会未经上报擅自修缮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乐峰天主堂一事。


罗平县文物部门在5月初的文物消防安全大检查中发现,乐峰天主堂管理委员会相关人员在没有向任何单位请示、也没有向任何单位提交勘察报告和维修方案的情况下,就擅自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乐峰天主堂进行揭顶维修,将原建筑椽子和檩条拆除更换为现代材料,将原屋顶青瓦更换为现代琉璃瓦。罗平县文物消防安全组在发现这一情况后,一边找到乐峰天主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责令其立即停工,停止对文物的进一步伤害,一边及时将这一情况上报曲靖市文物局、曲靖市文物管理所。


乐峰天主堂违规修缮现状

市文化和旅游局接报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赴实地查看情况,并会同罗平县文物保护部门、富乐镇相关领导、乐峰天主堂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就地召开会议。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充分讨论后决定:首先停止天主堂教管会的擅自修缮工作,并将已拆除的材料构件进行妥当保护;其次聘请有古建维修资质的单位根据天主堂的情况出具专业的修缮方案并进行施工;修缮的资金来源问题尚待进一步解决。


被拆下的乐峰天主堂原建筑檩条

乐峰天主堂位于罗平县富乐镇乐峰村西北边,由前堂、中堂、祭台、女殿、男殿五部分组成,占地面积2519平方米,为清光绪十三年(1887)法国传教士司铎到罗平富乐传教建盖。乐峰天主堂结合了中西方建筑风格,又是当地彝族群众日常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具有地方史、建筑史和民族史方面的重要价值,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发现后,于2013年公布为曲靖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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