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工作新规实施 快来看有哪些“规矩”
6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了云南立法工作。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立法工作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对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了明确规范。在云南省内,有《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云南省的立法工作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明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原则、权限、程序等要求;
规定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研究开展涉及政治问题、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省委。
(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
明确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原则;
明确立法项目建议的征集、主体、程序及其处理的内容;
明确涉及争取年内完成项目组织立项评估论证、沟通协调的要求;
明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发布、执行、调整等制度;
明确省司法厅负责及时跟踪了解起草单位执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审查
明确了起草、审查主体及其职责和重点;
明确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要进行论证咨询;
明确立法协调的方式、程序和措施;
(四)立法程序
对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法规草案、审议规章草案的程序、决定等作出规定;
明确了规章公布、实施时间的制度及备案要求;
明确要求建立规章实施的立法后评估制度;
明确州(市)人民政府拟订、制定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的法规、规章,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大举措进一步强化立法工作的科学严谨
《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通过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建立立法论证咨询制度以及法制机构统一审查三大举措,进一步强化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全面贯彻党中央、省委加强立法的精神和要求
明确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权限、程序和要求,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慎立多修。
同时,省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上位法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省委。
涉及公众重大利益调整 应进行咨询
送审稿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等等,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8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的规定,省司法厅主要从以下8个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是否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处理;
部门权限、职责划分是否明晰;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新闻小课堂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冠以“立法法”名称的专门法律。
微评
无规矩不成方圆。当社会运转的“规矩”——法律本身的制定、审查、修订等都有其不得不遵循的“规矩”时,我们再一次深刻认识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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