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5-30 09:16:33

重磅!《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6月1日施行

5月29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通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下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立法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及其有关材料发送至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规定》同时强化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咨询等制度。

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建华介绍,1993年8月9日发布施行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法规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对于规范政府立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该规章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目前,立法法已经授予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享有规章制定权。近期修订的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立法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的规章,全面规范省人民政府立法行为,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记者注意到,《规定》分为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解释与备案、附则等共7章38条。《规定》对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编制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规定,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四)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五)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规定》同时提出,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评估。

针对立法工作,《规定》提出,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司法行政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各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就全省共性事项或者跨区域事项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应当经过集体讨论,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文件,报请省人民政府立项。

全媒体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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