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警方 发表于 2019-4-15 13:14:32

【扫黑除恶】曲靖市通报十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


4月11日上午,曲靖市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袁学红就曲靖两级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


截止今年4月7日,全市法院审结一审涉恶案件21件173人,判处实刑171人(重刑51人),判处缓刑、拘役各1人,案件审结8件79人,判处实刑77人(重刑16人),判处缓刑、拘役各1人;判处财产刑13件、金额557.9万元,没收作案车辆5辆。


发布会上,还通报了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件。

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件通报

1

李某峰等十四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恶势力团伙为非作恶,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李某、李某峰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随意打砸他人财物,在公共场所为索要“赌债”,任意殴打他人。在宣威市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扰乱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

2017年6月19日晚,因肖某与刘某存在矛盾,李某、李某峰等多人在宣威市某酒店停车场,使用长刀、钢管打砸刘某的吉普车,被砸车辆损失人民币8000元。

2017年10月14日凌晨,耿某斯在某KTV门口处与赵某港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吵,后李某、李某峰、赵某鹏等人对赵某港及与其一起的白某磊进行殴打,赵某鹏持刀刺杀白某磊,达轻伤一级。

2018年1月8日20时许,钱某坚指使刑满释放人员苟某益向他人讨要债务,苟某益又邀约赵某、马某智、沈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前往夏某同家,采取长时间跟随的“软暴力”方式威胁,后夏某同找胡某泽出面协调还债一事。后钱某坚一方与胡某泽一方发生冲突,双方多人持械斗殴,造成沈某祥死亡,致陈某、马某智轻伤二级。

2017年12月25日,钱某坚因赌债纠纷,叫周某帅到某饭店拿钱,苟某益及李某峰等人到达后,对周某帅和朱某博进行殴打,致周某帅轻微伤。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李某峰等十四人,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对一名不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被告人判处缓刑。

宣判后,李某峰等人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中。

2

胡某甲、胡某乙、赵某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案

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称霸一方

2009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间,胡某甲先后担任菱角乡万寿菊收购站站长、某村委会总支副书记、书记,赵某先后担任村委会综治办主任、村民小组组长、菱角乡综合执法队队员,胡某乙先后担任菱角乡万寿菊收购站片长、某村民小组组长。胡某甲身为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把持基层政权,纠集赵某、胡某乙或指使村委会其他人员,以威胁、“谈判”、“协商”等软暴力索取非法利益,侵吞集体资产,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形成恶势力团伙。在某村委会区域内非法收购贩卖烤烟,多次殴打他人,为索取财物多次纠集赵某、胡某乙或指使村委会其他人员实施敲诈工程建设等违法犯罪行为。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胡某甲等三人,以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胡某甲等三人已提出上诉。

3

梅某林、严某等十五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在一定区域逞强斗狠、扰乱社会秩序

2016年至2017年9月期间,梅某林、严某、施某兵等人先后纠集在一起,逞强斗狠、为非作恶,形成以梅某林、严某、施某兵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采用滋扰、打砸、聚众造势等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沾益、麒麟区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严某、施某兵等人曾参与多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017年9月26日,姜某南等人在麒麟区某KTV包房因琐事与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姜某南、严某等人相约来到KTV门口殴打被害人付某某,严某持刀致付某某重伤二级。2017年7月11日,梅某林、施某兵等人携带长刀、斧头等工具到麒麟区太和街道某村,对李某某经营的茶室进行打砸,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10618元。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梅某林、严某等十五人,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梅某林、严某等人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丁某荣等三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9月以来,缓刑考验期满人员丁某飞与丁某荣、梁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暴力犯罪,扰乱社会秩序,在富源县富村镇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丁某飞与丁某荣因琐事殴打某KTV工作人员,毁坏某KTV财物,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9090元。半个月后三人又故意毁坏另一KTV财物,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4140元。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丁某荣因破坏村主任选举现场被行政拘留,因赌博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处理。丁某荣无故用啤酒瓶将邹某佑打成轻微伤,后二人达成赔偿协议。丁某荣因敬酒与杨某甲发生口角,用玻璃杯将杨某甲砸伤,杨某甲走后,丁某荣至杨某甲住房前将杨某甲、尹某、杨某乙砍伤,杨某乙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后丁某荣与三人达成赔偿协议。

富源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丁某荣等三人,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5

陈某良、李某林抢劫、敲诈勒索案

在一定区域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

2005年至2017年9月,陈某良多次强占他人和集体的林地、荒地、农田、宅基地,并欺压投资商贩,索取钱财,任意殴打他人。自2016年6月以来,陈某良纠集李某林等人制造理由或以借款为由,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陆良县大莫古镇境内多次强行劫取或索要他人的人民币共计23.8万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陈某良为纠集者、李某林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陆良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陈某良、李某林二人,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陈某良、李某林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

董某华等十三人敲诈勒索案

“路霸”为害一方

董某华、李某福、李某发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多次有组织地采用停车堵路的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属恶势力犯罪团伙。2018年5月至6月,董某华、李某发等十三人在董某华组织安排下,在罗平县富乐镇某处公路上先后三次将途经的24辆大货车拦截并扣留1至3日,前两次共索要得人民币5.6万元。第三次索要人民币10万元,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董某华等十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7

吕某等九人敲诈勒索案

强收“保护费”的恶势力犯罪

2017年,吕某纠集刘某涛、刘某旭、方某等人,在马龙区某商业城内对从事容留卖淫的店铺收取“保护费”。6月9日,吕某、刘某涛、刘某旭、方某等人召集马龙区某商业城从事容留卖淫的店主开会,要求各店主按照各自的经营情况交纳“保护费”,各店主被迫接受,形成吕某等人强行向该商业城内从事容留卖淫的店主收取“保护费”的局面。6月14日,许某雷、刘某聪、刘某松、许某涛、姚某林参与,吕某负责整体组织、策划、指挥运行,刘某旭跟随吕某对该商业城收取“保护费”情况进行巡查,许某涛等人对该商业城内容留卖淫的经营情况登记后收取“保护费”汇总,负责接送卖淫人员。从6月到8月间,吕某等人按照各自的分工,持续多次向该商业城内从事容留卖淫的店主毛某某、邱某某、胥某某等十一户强行收取“保护费”人民币10000余元,形成了以吕某为首,人员相对稳定、分工明确、行业场所固定、运行模式规范化的九人恶势力犯罪集团。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吕某等九人,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8

王某某等三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在公共场所为非作恶、肆意施暴

王某某、赵某某、俞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伙同他人(另案处理)逞强斗狠,以暴力手段实施故意伤害他人、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在罗平县城道路、餐厅、加油站、酒店、KTV、烧烤摊等多处,随意殴打他人,借故持械打砸、追逐围殴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群众缺乏安全感,在罗平县城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某、俞某某共同参与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1次;王某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2次、赵某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5次、俞某某参与实施寻衅滋事3次。

罗平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王某某、俞某某、赵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9

王某伟等四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容留卖淫案

在一定区域内长期控制未成年女性卖淫

2017年1月至9月期间,王某伟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敖某朋、杨某,招募、哄骗包括罗某某、张某某等未成年人在内的多名女性,在林某珍经营的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并采用恐吓、殴打等手段对卖淫女进行看管控制,卖淫所得嫖资由王某伟按人次提成支付给林某珍,其余均由王某伟掌控并负责敖某朋、杨某等人食宿和日常生活开支。

林某珍在王某伟等人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提供房间和工具,并按每人次收取提成费用。林某珍还为其他二名未成年人员卖淫活动提供其酒店房间和工具,并收取费用。

该组织在王某伟的指挥、纠集下,长期盘踞在麒麟区某酒店从事组织、容留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道德风尚,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王某伟等四人,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到三年,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并对王某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伟等人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

谢某三等五人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

在一定区域内为非作恶、肆意实施暴力犯罪

2014年至2018年初期间,谢某三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马毅某、何某国、马某合伙入股开设赌场,设定赌博规则,从中抽头渔利,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师宗县彩云镇多个村落以支付场地费用方式分别在农户家中和村落山间开设流动赌场,先后开设赌场190余场次,累计参赌1900余人次,给当地群众带来了较为严重的经济负担。

2012年至2014年期间,马毅某、马凯某、马某等人形成较为固定的纠集者,纠合其他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师宗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对谢某三等五人,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曲靖珠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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