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4-8 16:07:04

沾益一涉恶团伙把持政权、横行乡里被判刑

近日,曲靖市沾益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胡某有、胡某祥、赵某六非法经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胡某有先后担任菱角乡万寿菊收购站站长、菱角乡刘家庄村委会党总支副书记、书记。被告人赵某六先后担任刘家庄村委会综治办主任、块启村民小组组长、菱角乡综合执法队队员。被告人胡某祥先后担任菱角乡万寿菊收购站片长、刘家庄村委会白莲村民小组组长。被告人胡某有身为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把持基层政权,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群众堵塞道路,以表面合法形式掩盖违纪违法行为,以威胁、“谈判”、“协商”等软暴力索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烤烟,侵吞集体资产,纠集被告人胡某祥、赵某六或组织村委会其他人员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已形成恶势力,多次殴打他人并致1人轻伤、5人轻微伤,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有、胡某祥、赵某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有、胡某祥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收购烟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胡某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胡某有、胡某祥、赵某六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有利用担任菱角乡刘家庄村党总支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刘家庄村委会集体资金用于支付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应由个人承担的赔偿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沾益区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有犯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胡某祥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赵某六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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