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3万元!曲靖公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纵深推进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群众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奖励对象为举报曲靖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主动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及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政法机关已立案侦查但尚未掌握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政法机关尚未立案侦查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线索的;
(三)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类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提供相关线索帮助政法机关抓获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主要包括以下线索内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利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
(十三)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微信公众号或当面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部门举报等途径和方式进行举报;
(二)举报人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向举报机关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真实性负责。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政法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进行奖励;
(三)举报人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曲靖市级相关部门举报。
(四)市级举报方式: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向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0874-3392720;曲靖市公安局0874-3314475;曲靖市人民检察院0874-3396052;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0874-3227660举报;
2.对国家公职人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向曲靖市纪委监委举报。举报电话:0874-12388;
3.信函举报地址:曲靖市邮政27号信箱;
4.电子邮箱举报地址:qjshcebgs@163.com;
5.请关注“曲靖市扫黑除恶”微信公众号举报。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受理的涉黑涉恶类举报,按照“同级移送、归口办理、分级查证”原则,及时转交办案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财政局和市扫黑办负责设立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奖励资金的兑现。对公民举报且被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采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由各单位扫黑办进行初评后报市扫黑办评定,根据其作用、效果等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发放方式为秘密发放。按照事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市级办案部门侦办的案件线索和跨区域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和重大黑恶类案件线索。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设立县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资金专户。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关键线索或直接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有特别重大影响,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进行判决的,予以20000元至3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线索或部分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案件性质严重或有重大影响,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进行判决的,予以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内容是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案件的相关线索或者相关证据,与违法犯罪事实相符,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进行判决的,予以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国家公职人员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政法机关领导干部及政法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予以5000元至2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举报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线索,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或恶势力犯罪案件判决的,予以3000元至10000元奖励;
(六)举报政法机关发布的黑恶犯罪在逃犯罪嫌疑人藏匿处所,经查证属实的,每抓获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10000元;
(七)举报其他涉黑涉恶线索的,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多级政法单位及其他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
第九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二)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予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进行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不予重复奖励;
(五)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包含涉黑恶人员的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活动范围或领域,主要违法犯罪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侦办中先于举报人发现但尚未被查处的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先于举报人已交代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及线索;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六)举报人与被举报对象相互勾结、合伙骗取奖励资金及其他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
(七)当事人及近亲属反映所涉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八)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举报奖励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曲扫黑〔2018〕5号同时废止。
曲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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