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1-3 09:45:57

1月1日起 曲靖中心城区禁燃烟花爆竹

掌上曲靖讯 (曲靖日报记者 尹婷)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或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案事件、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指麒麟区、沾益区、马龙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规定,除春节、元旦、国庆、传统民俗民习和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外,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中心城区的下列范围: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汽车客运站、火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域,文化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广场、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科研、生产等单位,城市公共绿地、公园等场地,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任何时间(包括春节、元旦、国庆、传统民俗民习等时段)燃放烟花爆竹。在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后方可实施。
若公民对违反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可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通告所指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通告所称的民俗民习是指中国传统节日习俗、中国传统礼仪习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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