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乱停乱放被拖走,停车费及拖车费收费依据何在?
富源县的城管和交警拖车,执法规范吗?拖车事先不通知车主,处理完后还要缴纳250元拖车费和10元停车费,城管的说是交警收的,交警的说是城管收的,到底是谁收的?请问你们收费的依据何在?我的车停在路边并未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就停了几分钟你们来了二话不说就拖走,我不通知车主,我还以为我的车被偷了,法治社会,法理何在?以下是我在网上查到的资料,各位城管、交警你们怎么看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解答如下: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拖移机动车。” 第20条规定:“拖移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二)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三)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
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建议搞行政复议,直接到县政府的法制办去咨询,然后要求出具交警执法时的证据资料,包括执法视频,正式交警在场执法的依据等等,否则执法主体不对,这个行政处罚就是无效的。一旦复议了这个处罚是错误的,那么可以去法院申请经济赔偿,包括车辆被拖走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为了搞行政复议的各种损失,要求执法部门给予赔偿。
至于城管么,他们怕是没有单独的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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