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告别营业税,打造税收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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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废止旧有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不仅是“营改增”改革的必然结果,更是构建税收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开始全面试点,这标志着营业税正在逐步退出中国税制舞台,以及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
一年多以来,“营改增”全面试点平稳进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上已经不在现实税收征管中发挥作用,而且未来也不会再发挥作用。这样的税收行政法规自然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需要加快废除。与此同时,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也需要进一步修改,以适应“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征收范围、税率及其他税制要素和征管的要求。
中国已经确定在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法定的税制改革目标。上个世纪80年代,由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人大授权税收”立法适应了这种需要。从总体上看,各种具体税收制度的条例和暂行条例是适应当时的时代背景要求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税收法定已是大势所趋。
中国目前正在征收的税种中,根据人大立法征收的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等数种。这与税收法治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距离。目前,新的税种开征需要通过立法,比如2018年1月1日即将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就依据的是环境保护税法。对于既有的税种,没有必要存在的无疑需要废除;有必要存在的,需要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的基础之上加快立法的步伐。增值税就属于后者。
当下“营改增”的全面试点,不是营业税有没有必要改为增值税的试点,而是增值税具体制度运行的试点。试点是为了获得增值税立法的经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数量偏多的问题已经影响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简并税率也应该是增值税立法的重要内容。在正式立法之前,作为增值税征收依据的行政法规需要反映“营改增”的实际,这就是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原因。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建立税收法治国家,是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税收的法治化,不是简单地将“条例”或“暂行条例”替代为“法”,而是税收制度具体内容按照法治精神的要求作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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