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依潇寒 发表于 2017-10-31 11:20:32

11月新规①|卖保险要录音录像,拍卖人不得以贿赂争揽业务

11月1日起,保险业将进入对销售关键环节录音录像的“双录”时代,以实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与此同时,一批新规11月起实施,如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应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
2017年11月1日,与投保行为相关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符合这两种情形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此外,关于录制内容,《办法》明确表示,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内容。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为非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最高可罚三万
2017年9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下简称《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域名管理、域名服务、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八条,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完善了域名服务许可制度和域名注册信息登记、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
其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着力点之一。《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而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同时,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办法》还完善了违法从事域名服务的法律责任。其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违法网络服务提供域名跳转等违法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可罚万元
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10月13日发布《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规定,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中拍卖自己物品的,工商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而让员工“冒充”竞买人的,将被处以拍卖佣金一到五倍的处罚,严重者将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均将被处罚。《办法》规定,拍卖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电热毯由生产许可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发布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产品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安排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由生产许可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管理。今后购买电热产等产品时,一定要查看强制性“3C”认证标志。
该公告明确,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转3C认证,过渡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自11月1日起,停止受理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申请为相关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未持有有效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可以向CC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CCC认证申请。
在过渡期间,对2017年11月1日前已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出场、销售的摩托车成员头盔、电热毯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从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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