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日报讯(记者张俊)10月19日,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曲靖市关于禁止公务活动和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试行)》,禁止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和工作时间饮酒,《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深入推进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曲靖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定了本《规定》。
《规定》一共10条,主要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规定》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二是对禁止饮酒作出了界定:市内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重大外事活动、招商引资活动以及接待市外公务活动人员,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严格控制提供酒类的数量和标准;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含节假日值班及执勤等)一律不准饮酒。三是明确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执行《规定》不力,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相关条例和办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