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小白 发表于 2017-10-18 10:10:10

拖欠25万余元四年拒不还款 被执行人被处予司法拘留

掌上曲靖讯10月11日下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分别被处予15日司法拘留,合并处予30日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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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陈某均系重庆市垫江县人,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期间,张某因建筑施工工程资金短缺,多次找到陈某协商借款,同时承诺给申请人陈某介绍工程。2013年4月,张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共计256000元的借款单,后因借条丢失,2013年5月20日,陈某再次找到张某,张某重新向申请人陈某写下了256000元的借条,且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
借款期限到后,经陈某多次催要未果。2013年8月9日,陈某向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7月29日,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陈某偿还借款256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义务。陈某遂于2013年12月23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盈江县人民法院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其辖区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其在麒麟法院辖区内承包工程,遂于2014年9月28日委托麒麟法院执行。2014年10月17日,麒麟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麒麟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张某,组织调解,但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并表示自己没钱偿还借款,在支付了一万元案款后至今未再偿还一分钱。后经多方查询,麒麟法院执行干警得知被执行人在弥勒市一工程公司承包工程,立即马不停蹄赶往弥勒市找到该工程公司,却得知该公司并未与被执行人陈某签订过劳务合同,只能无奈返回。
2017年10月11日,麒麟法院执行干警再次找到被执行人张某,张某仍是态度强硬,并声称自己没有财产。对其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麒麟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对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行为,麒麟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合并执行拘留三十日,并当即将张某移送拘留所收押。
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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