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 发表于 2011-8-17 23:46:23

婚姻法新解释:女方若不生子 男方可离婚威胁

  8月16日下午,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甲初(中)和湖南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尹兰英(右)做客红网嘉宾访谈室,对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深度解读。
  讨论:离婚了,我找谁哭去?最高法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专题:最高法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婚姻法新解释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损害了弱者的利益”,“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婚姻法新解释一出台,老公骤然成了房东,社会从"丈母娘时代"步入"公婆时代"……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出台,便引发了网络男女的口水仗。

  今日下午,红网邀请两位专业律师做客红网嘉宾访谈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进行深度解读。

  女方出装修费要及时保留费用证据

  现代社会,结婚前,男方出房,女方出钱装修的情况十分普遍。可万一双方要离婚,房子这些年总的说来是增值的,而装修既不能带走又不断折旧贬值,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女方的这部分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

  对此,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甲初认为,保障是一定有的,但是,房子装修花了多少钱,大多数时候不像购买房屋一样,有着明晰的合同来确认,其贬值折旧的程度也很难衡量,因此,只能随时记录,而且需双方同时签字确认记录,这就需要出装修费的一方保留好相关费用证据,以确保自身的利益。

  对不少女性网民表达的“家庭主妇辛苦操持家务、生养子女,这些付出难以用金钱衡量,而万一感情破裂,男方仅因拥有房屋产权就可让女方净身出户,这显失公平”观点,胡甲初律师也笑称,他自己虽是男性,也觉得如此一刀切有些欠妥。

  生不生孩子,妻子说了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这就表明,生不生孩子,由妻子决定。如果丈夫希望生孩子,而妻子不同意,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湖南弘一律师集团专职律师尹兰英表示,妻子堕胎不是在侵犯丈夫的生育权,而是在行使自己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是自己独立享有的。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以保护女性避免沦为生育工具。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夫妻之间一方要坚决生孩子,另一方坚决不要,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

  增值财产,一方享有一半

  有的夫妻结婚数年后要求离婚,这时,房子等财产增值(或贬值)了不少,对于这个增值(或贬值)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了哪些规定,它是如何保障好双方的权益的呢?

  胡甲初律师认为,房屋等财产是贬值还是增值,最好的办法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省时省事。比如一个房子增值20万,新的婚姻法解释没有说20万谁分多少。前面按揭多少钱,后面房贷多少钱,要拿出证据证明。如果无法拿出证据或是无法达成一致,会按照原来的套路共同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增值部分是共同财产。如果家庭里面没有特殊的需要照顾的对象,基本上是一人享有一半。

  婚姻法新解释或有助缓解为房而婚

  近几年来,各种关于为房为车结婚的话题不断涌现,“宁愿在宝马里哭,不愿在单车上笑”的惊人言语更是激起千层浪。

  胡甲初律师认为,女方选择男友结婚的时候,要看对方有没有能力购房,这其实是一个普遍现象。为房结婚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不能说是女方的择偶观有问题。结了婚,柴米油盐等问题都来了,不得不面对,人人都希望自己过得好一点。

  胡甲初律师说,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新的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前按揭的房子归个人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为了房子而结婚的问题,但是不能解决全部的问题。

  《婚姻法》归《婚姻法》,感情归感情

  新婚姻法修改后引发网友热议,很多人称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不少网友认为,如果面临离婚的时候,要最大限度地为自己争取经济方面的权益,那么结婚前就要开始着手准备,包括谈判房产的购买及产权归属、双方的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内收支分配等等,“都这么斤斤计较了,太伤感情了,还结个什么婚啊?”

  对此,尹兰英律师表示,法律只是现实中的一个影子,法律规定是一条线,家庭生活、夫妻感情是另一条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是为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要去离婚、要去法院解决纠纷的时候,提供一个标准和规定,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家庭生活正常、夫妻感情良好的情况下,《婚姻法》是不会走入家庭的。对于夫妻来讲,维系感情是至始至终的事情。

  《婚姻法》新解释跟实际生活尚存矛盾

  两位律师认为,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比,新的司法解释在房产所有、女性“终止妊娠”权,增值财产分配等问题上做了更加明确的说明,但在其他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胡甲初律师说,以前的规定是结婚之后父母赠与的房子是属于双方的,其实可操作性比较强,而现在的规定是属于个人的,若要证明是双方的,就必须拿出证据,这样便“什么事情都要准备好一个笔记本来记录证据,记录下来还不行,还要双方都肯定,长久下去,会增加不必要的纠纷”。他认为,在这一点上,新婚姻法的解释“跟实际生活有些背道而驰”,因为不可能生活中所有事情都记帐,绝大部分家庭也不会想着去记这些账。

  尹兰英律师表示,对这一点规定,婚姻法新解释确实还没做到位。如果非要出证据的话,那一方就只好先小人后君子了,“但这又不利于维持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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