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例社交网络猥亵儿童案嫌犯被批捕:言语恐吓三儿童裸聊
“不照我说的做,就去你家弄死你……”2017年6月份,不满十四周岁的小月、小佳、小浩(均为化名)因不堪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言语恐吓威胁,先后被迫模仿不雅动作并与其视频裸聊。日前,辽宁大连市检察机关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何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此案也是辽宁省首例利用社交网络猥亵儿童的新型性侵犯罪案件。小月、小佳、小浩是同村好友。6月初,犯罪嫌疑人何某某更换网名“小岩”,通过网络与小佳和小佳的朋友小月成为网络好友。聊天过程中,何某某分别向她们发送黄色短片,并扬言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模仿片中动作,与其裸聊,便进行行凶报复。受了惊吓的小月和小佳只能言听计从,两次事件后,便不敢再登陆社交网站。谁知,何某某利用网络空间又找到她们的朋友小浩,谎称是小月的哥哥,并用相同的手段对小浩进行逼迫。视频过程中,何某某截取小浩裸照,后期,更以要将裸照发到小浩学校为要挟,要求小浩继续与他裸聊。惊恐之下,小浩将此事告诉了家长,家长立即报了警,何某某的行迹才败露。
7月19日,大连市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示:
网络已成为猥亵性侵儿童犯罪的重要媒介之一。近年来猥亵儿童犯罪案件有所增长,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猥亵的现象也有所凸显。案件系被告人通过QQ、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方式,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诱骗幼女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利用网友见面之机,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猥亵。此类案件多发于城郊结合部或农村等区域,多为熟人作案,且被害人未及时报案的比例高,作案手段多表现为诱骗、胁迫,暴力程度不高。
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特殊时期,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未成年人缺乏社会交际经验,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通常不知或不敢反抗,易成为性侵害对象,因而上网必须把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要切记,不要轻信网上朋友的信息资料,也不要在网上把自己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学校、照片等信息作为公开信息,更不要在父母或监护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走出网络,与他人见面约会。一旦在网上受到威胁或发现令自己感到不安的信息时,应立即告诉父母或监护人。
广大家长应强化监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不到位是猥亵性侵儿童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绝大部分受害人家庭存在监护方式欠妥或者缺失的问题。未成年人家长要提醒未成年子女善用网络,不通过网络途径与陌生人交友,不与陌生网友见面。对于幼童的家长,要尽量避免幼童处于无人监管和保护的状况。家长应具备防性侵意识,密切关注儿童的思想情绪变化和反映的不正常情况。对于有可能发生性侵行为的,要及时报警,避免因长时间遭受性侵导致儿童难以愈合的身心伤害,同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为日后查明真相打下基础。
(原题为《大连:审查批捕全省首例社交网络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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