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客户诉工行索赔7100万败诉案发回重审,支行长已自首
7100多万的理财款,在时任工商银行无锡硕放支行行长邹大勇的牵线下,王玲(化名)与父亲分6次与该支行签订了理财协议。至2013年,上述投资,血本无归。王玲及父亲随后提起诉讼,要求工商银行无锡硕放支行赔偿其本息共7100余万。工商银行方面说,上述“理财协议”是邹大勇与王玲父女之间的私下协议,合同上的银行公章系伪造的,不代表银行的意思。
2013年8月,邹大勇以私造理财合同向公安机关自首,后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刑。本案一审在无锡市中院开庭,法院判决王玲父女败诉。后,王玲父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近,江苏省高院二审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无锡中院重审。
理财5年,钱未进银行?
王玲一家人和工商银行无锡硕放支行行长邹大勇是熟人。
王玲告诉,她与父亲开的公司多年来与邹大勇所在的中国工商银行无锡硕放支行有业务合作,存款、员工工资卡都在该行,“属于VIP客户”。
因此,当2008年邹大勇找到王玲的父亲王未(化名)推荐一款针对高薪客户、保本且是内部资源的理财产品时,王未答应了。
对于当时的签约理财过程,王玲说她已经记不清了。只知道之后的几年,父亲的几笔理财都很顺利稳妥。因为公司盈利有结余,她自己也投了一些钱进去,最初的“兑付都没问题”。
2013年6月,由于年事已高,王未与工行签订了自己最后几笔理财协议,金额是前五年理财累积下来的本息,4500万,利息彼时已达到10.2%。与此同时,王玲也加入了该理财协议,投入了2000多万。
而这几笔理财协议为他们惹上了官司。
签订协议后不久,邹大勇找上王家,称多年来他们投的钱已经没了。“他说,这么多年(我)是骗你的,你们理财的钱全都被我邹大勇个人拿走去炒股票赔掉了。钱从没进过银行。”王玲对回忆说。
钱从没进过银行?王玲觉得此言荒谬。她说,包括她自己签的理财在内,理财款都是由工商银行的柜台员工办理支取,所有协议都是在工商无锡硕放支行柜台签署的。
她给记者拿出办理财的存折,上面写的都是“支取”字样。如果自己手头上没拿钱,就意味着钱进了银行。
她向邹大勇要凭证,证明邹所说的“钱没进过银行”。邹拿出业务凭证,“一看我自己都傻眼了。”王玲说,他们的理财款被“转账”到了一些她完全不认识的第三方个人账户上。
2013年8月,邹大勇向当地公安部门自首,说自己以银行名义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实际上进入个人账户。法院在2014年12月判邹大勇犯合同诈骗罪。
个人理财还是工行理财?
2014年11月,王未、王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按理财协议赔偿本息。2016年3月,法院下达判决,原告败诉。
无锡市中院认为,案涉理财协议系邹大勇伪造,并非工行硕放支行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不成立。且邹大勇属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王玲、王未未对“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存在明显过错,并非善意相对人,故“理财产品协议书”并不成立,驳回王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的理财协议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书以及硕放支行提供给的答辩书中显示,硕放支行的主张,集中在以下几点。
其一,涉案理财协议与该行真实的理财协议格式相去甚远,且公章系伪造。
“案涉理财协议缺失了工行格式文本要求的必备内容,如《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缺失了产品代码、产品名称、理财交易账号、网点号、柜员号、时间(时分秒)等必备条款,不符合“内容具体明确”的法定要求,因此是不可能成立也无法履行的。”工行无锡硕放支行的答辩书中说。
“且王及其公司自2006年始就有多次购买工行真实理财产品的经验,原告对协议伪造应是明知的。”工行表示。
其二,银行至始至终没有收到理财款。根据工行要求,收到客户理财款后,会给予客户相应的凭证,不过到目前为止,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不过,王玲对说,这是因为她看到存折有“支取”的字样,且有理财协议在手,加之多年来他们都是如此操作而未出问题,因而尽管没有收款凭证,但他们仍信任这是正常的手续。
其三,王玲父女及他们的公司与邹大勇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工行表示,每次办理财时,邹大勇都会要求王将理财款项直接转账到他及其手头操作的几个个人账户,而非转到银行。
“频繁的资金进出,王应该知道自己的资金是流向哪里,而非他们说的放进了银行。”工行方的律师向表示。
支行行长的刑事自述
一审的判决书中,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是邹大勇的刑事案件供述。
从法院文书中看到,邹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说,王未自2008年以前就开始与他合作个人理财,方式是通过借条而非正式协议。
“我骗王说,经常有客户找我借钱验资或转贷,我在银行工作,钱放我这没风险,收益较高。”邹的说法是,每次王把钱给他,双方写一个借条,到期后王可以赚得高额利息。王以为他是在理财,实际上他拿到钱是去炒股。
到2008年,邹炒股亏损,为防止王向他要本息,就说可以将上述钱转成工行的理财产品。“我将借条换成伪造的理财协议,并加盖我伪造的公章。”邹在刑事笔录中说。
此后,“他们(王玲父女)每次来办理财,我会在办公室把银行卡给他们,然后陪他们到柜台,把钱转到我给的银行卡上。”邹说。
而关于公章私刻的日期,邹在笔录中也多次说法不同。
双方对于邹为何自首的态度也不同。工行方面的律师对记者说,是因为邹被王逼债以致走投无路,但王玲觉得这是邹自首,是在试图减轻乃至“洗脱”邹个人和银行的赔偿责任。
“他自首后说是个人诈骗,被定合同诈骗罪,否则的话就可能是职务侵占罪。银行可能跟他商量好的。”王玲对说。
江苏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2016年11月30日,该案的二审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开庭。双方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案涉理财合同是否成立。
王玲的律师表示,邹大勇是工商无锡硕放支行的行长,是职务行为,其意思作出就是银行法定代表人作出。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相比银行肯定是弱势方。他们依据的是合同是不是在银行签的、是由你们行长出面签的。而且,合同上还盖了公章,那普通人自然就认为那是银行的正式合同。”原告方律师对说,委托理财合同及合同上的银行公章的真伪,普通客户是很难辨别的。
但工行的意思是,这种主张的前提是合同签订方要是善意相对人。
今年7月,江苏省高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此案发回无锡市中级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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