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小白 发表于 2017-8-7 21:10:02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原告将“飞越疯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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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4日,徐为(化名)对一审败诉感到失落,表示还会上诉。 澎湃资料图
  为了合理合法地“飞越疯人院”,在精神病院住了十四年的徐为(化名)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2013年5月6日,徐为正式委托杨卫华律师,将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和其监护人大哥徐刚(化名)起诉至法院,状告其强制自己住院的行为侵犯人身自由权。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徐为的全部诉讼请求,徐为还是没能获得“自由”。
  由于该案在中国《精神卫生法》实施后的第6天正式进行起诉,因此,该案也被称为中国“《精神卫生法》第一案”。
  8月7日,(www.thepaper.cn)记者从代理律师杨卫华处获悉,执着的徐为已经拿到新的司法鉴定报告,报告评定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徐为已经迎来获得自由的曙光。
  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在康复院一住十四年
  1989年,时年23岁的徐为赶上了当时的出国潮,留学去了澳大利亚。但是,因迷恋赌博,他输光了打工的积蓄,在当地慈善机构接受救济。后来,由于留澳居留证申请又被拒,他被遣送回国。
  回到国内的徐为始终对澳大利亚移民局耿耿于怀,他四处维权,甚至跑到位于北京的澳大利亚大使馆申诉。徐为的父亲、大哥据此认为他有精神病。2001年,徐为第一次被送到了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一年之后出院。
  2003年,徐为和家人发生矛盾,被送入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8年,徐为的父亲去世,徐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为其指定了监护人,即其大哥徐刚。
  入院后,徐为积极配合治疗,按照他自己的说法,已经“可以出院了,但大哥徐刚屡次拒绝接出院”。徐为揣测可能是因为“出院后如果入住父亲留下来的房子,会影响大哥的出租收益”。
  徐刚则称自己常年在广东打工,无暇照顾徐为。康复院则坚持“谁送来谁接走”,称监护人不允许的话,不能放徐为出院。
  联系律师寻求出院,被威胁取消会客通信
  2012年,徐为曾自己联系了一名律师,尝试通过变更监护人的方式出院,结果败诉。当时,上海普陀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他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民事行为能力评定,鉴定结果是: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残留期,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时,徐为在康复院已住近十年。但他仍然不甘心,依旧寻找出院办法。通过手机上网,他找到了法律援助律师杨卫华。2013年3月29日,徐为委托杨卫华致函康复院要求出院,仍因“监护人不同意”遭拒,并被威胁取消其会客通信的权利。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当年5月6日,徐为正式委托杨卫华,将康复院和大哥徐刚起诉至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
  根据《精神卫生法》第82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不论精神病患者有无民事能力,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是被法律明确赋予的。据此,徐为案经历漫长的7个月后,终于立案成功。这也是《精神卫生法》实施之后中国第一起依据该法起诉的案件。
  为自由两次诉讼均败诉
  徐为追求自由的诉讼之路几经曲折。
  在诉讼期间,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对徐为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鉴定。2014年7月11日,上海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明确:徐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处于残留期,症状已基本缓解,不属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在法庭上,杨卫华曾指出,《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就诊者具有人身伤害的危险性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强制住院。该法第35条也规定,再次诊断结论或者鉴定报告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据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强制原告住院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造成原告严重的精神损害。
  经历了法院的一审、二审,徐为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杨卫华透露,他也曾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结果仍被驳回。
  最新鉴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固执的徐为依旧不愿放弃。2016年6月,他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诉讼。
  杨卫华透露,为了帮助徐为走出康复院,他们一度更换了四次案由,才最终在上海普陀法院正式立案。“徐为的父母早年离婚,母亲在他很小时就离开了。这次,我们找到了他的母亲,2016年底,其母亲以申请撤销徐为大哥的监护权提起诉讼。”
  2017年4月,法院再次对徐为进行司法鉴定。7月6日,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鉴意见:徐为被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是证据意义上的材料,最多可以说是有证据证明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因此,只有等法院宣告了,才能从法律意义上表明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恢复自由之身。”杨卫华说,法院将于今年8月底对徐为作出宣告判决。
  而此前,他在拿到新的鉴定意见后,已经和精神病院进行了沟通,院方表示在代理律师到场的情况下,徐为可以随时出院。
  8月7日中午,记者致电了徐为,他说现在自己还住在康复院,打算等法院宣告后,再办理出院手续。同时,他还提到想带在康复院认识的女友一同出院,目前女友也正在办理相关鉴定和手续。
  由于自己还未出院,徐为称不便接受记者的详细采访,只是在提及之前两次败诉时,他用“惨痛”两字概括了他当时的心情。而提到出院,电话里的徐为语调没有任何变化,表现得十分淡定,“我并没有觉得出院很激动,这是应该的,是迟来的正义。”

  即将有望重回社会,徐为还没有什么安排和打算,但是他透露自己不会和哥哥(原监护人)进行联系,“我不会去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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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第一案二审开庭,原告:我脾气很好,向往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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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原告一审败诉:要出院仍需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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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败诉未能“飞越疯人院”,《精神卫生法》第一案原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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