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殉情却在情人自杀后逃亡19年:浙江一男子被判故意杀人
54岁的浙江台州人宋成(因涉及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19年前和情人陈巧相约殉情,却在陈巧喝下农药后退缩,并逃离现场,后陈巧死亡。19年里,宋成辗转多地,于去年底回乡自首。7月31日从台州仙居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宋成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放任被害人陈巧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其主动投案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宋成于1985年底结婚,但一直找不到爱情的感觉。儿子出生后,他当了货车司机,常年在外奔波,期间认识了丈夫同为货车司机的陈巧。陈巧常请宋成到家里吃饭,几经接触,俩人互生好感,常偷偷约会。
1998年5月20日,俩人约在仙居一家旅馆见面,陈巧再次提出双方各自与配偶离婚,然后结婚,不然就一起去死。
因妻子不同意离婚,宋成决定跟陈巧一起喝农药自杀。买回农药后,陈巧先喝了一杯,随后倒在床上。
看着陈巧口吐白沫、脸色发青,宋成退缩了。
他将陈巧用被子包起来,藏到床底。
离开现场后,宋成到了上海,又去北京,19年间还去过内蒙古、黑龙江,打过工、捡过破烂。
去年底,他鼓起勇气回家看儿子。在获得儿子谅解后,他在儿子陪同下到派出所自首,并与陈巧家人协商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宋成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放任被害人陈巧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宋成主动投案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两人相约自杀并实施自杀行为,中途放弃的一方,有阻止、挽救对方的义务,见死不救、放弃自杀者的,可以构成故意杀人。”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秀珍告诉,相约自杀的两人在实施过程中一般存在帮助行为,帮助别人自杀也是一种杀人行为。本案中,宋成因相约自杀行为而有施救义务,但他不仅没有施救,还将已中毒的陈巧用被子包裹、藏到床底,导致陈巧丧失被他人施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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