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伯与胞妹结婚并立遗嘱赠房,后又卖房法院判补偿胞妹30万
生前售房行为与遗嘱相悖,该怎么处理?李老伯独居在上海浦东新区一间70多平方米的房屋内,因身患疾病,其胞妹专程从合肥赶来照顾其生活起居长达三年,其间两人感情日益深厚,登记结婚。
为感谢妹妹,李老伯特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现住房屋由妹妹继承。8个月之后,李老伯又委托儿子以212万元出售该房屋,之后李老伯之妹被迫迁出房屋,买家入住。李老伯之妹不服,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前,记者从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李老伯之妹的诉请,同时判决李老伯子女补偿其妹30万元。
房产:先立遗嘱留给胞妹,后签合同出售
李老伯与老伴育有一双儿女,李军和李娟,儿女长大后双双加入外籍,长期定居国外。2012年4月,李老伯老伴去世,儿女自愿放弃了母亲在房屋中的一半遗产。故80多岁的李老伯独自继承并居住在房屋内。
正当需要之时,李老伯的同胞妹妹专程从老家合肥赶来照顾李老伯的生活起居,两人感情日益深厚,于2012年10月29日登记结婚。
2014年7月18日,李老伯又写下《自书遗嘱》:“兹有退休职工李×,家有一套74.4平米的住房,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地址位于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我的两个子女长期移居在美国和加拿大工作,我因生于1933年,现年83岁,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故而从2011年由我亲妹李×,从合肥千里迢迢来沪照顾我的生活起居。为了感恩我妹妹,等我死后,我全部房产由我妹妹继承,为了安定团结,立此遗嘱为凭证。”
2015年3月,即立下《自书遗嘱》的8个月之后,李老伯在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办理公证,委托李军办理该房屋的更名和出售手续。4月,卖家李老伯(李军代)和买家黄先生签订合同,约定将李老伯的房屋以21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先生。李老伯之妹被迫迁出,黄先生装修并入住该房屋。6月14日,李老伯离世。
李老伯之妹不服,将李老伯儿女诉至浦东法院。法院依法追加买家黄先生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房屋出售有效,视李老伯撤销原先遗嘱
房屋按照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进行处理,成为本案焦点。
庭审中,李军对李老伯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经司法鉴定,遗嘱确为李老伯本人所写,且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故法院认为,该遗嘱是李老伯意思的真实表示,李军、李娟认为该遗嘱无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李老伯之妹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请,法院也不予支持。法院认为,2015年3月10日,李老伯委托李军办理房屋的更名和出售手续,且已签订合同并实际交房,可见李老伯处理该房屋的行为与其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视为李老伯撤销了原先遗嘱。故驳回李老伯之妹要求继承该房屋的诉请。
本案承办法官钱燕进一步解释说,李老伯与其妹属近亲结婚,在另案中被判婚姻无效,其妹并不是李老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她对李老伯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故李军、李娟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李老伯之妹适当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老伯之妹要求根据遗嘱继承房屋的诉请。同时,李军、李娟补偿李老伯之妹30万元。
(本文当事人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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