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现民间车牌租赁灰色产业链,律师:不仅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http://image.thepaper.cn/wap/image/5/923/628.jpg杭州“限牌”背景下,民间私下租赁浙A机动车牌渐成规模。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系统最新数据显示,今年6月,杭州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最低成交价为个人47100元、单位46000元,平均成交价为个人48352元、单位48962元。
在车牌指标竞价高企的同时,大部分选择以摇号方式获取车牌指标的市民因中签率低,将面临长时间等待。而近期曾出现的“杭州或将出台措施升级对非浙A车辆管控”传闻,加剧了当地市民对于杭州“浙A”车牌的渴望。
调查发现,在浙江省会杭州“限牌”背景下,一条民间私下租赁浙A机动车牌的灰色产业链已在当地渐成规模。一群不愿支付高昂竞价费用且缺乏幸运女神眷顾的刚需人群,正与指标拥有过剩者,通过“市场黄牛”和中间商一起催生了杭城的“车牌租赁黑市”。
一块小小的机动车牌本属无价值的行政许可,但因供需失衡,转而成为黑市中介手中的“畅销品”。在杭州,因租用对象及方式的不同,1块浙A车牌年租金可达5000~10000元,牵线的“黄牛”从中可获得10%~25%的居间费。
这是个“勇敢者”的游戏。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车牌租赁属违法行为,“黄牛”与出租人口中所谓的“合法补充协议”根本不存在,在重大事故面前,租赁双方所谓的“免责补充协议”等于一纸空文,出租人甚至因此涉罪。
杭州车牌租赁:价格与个人“资质”挂钩
2014年3月25日19时,杭州市宣布限牌,并同时宣布次日0时起将在全市实施摇号、竞价结合的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措施。杭州,成为继北京、贵阳、广州等城市后全国第6个限牌城市。
在限牌措施实施3年多来,杭州对限牌政策进行过多次政策完善。但限牌城市参与摇号者自感中签率低、指标竞价屡破新高的问题也逐渐显现。
于是,车牌租赁黑市找到了滋生的土壤。
近日,记者以“租牌人”的身份走访了杭州的汽车市场、4S店及车管所周边,试图揭开这条灰色产业链的真相。
位于杭州市区石祥路的杭州城北汽车城,是当地交易量最大的二手汽车交易市场,在这里,车牌租赁已是“半公开”的秘密。只要稍加咨询,市场中的黑中介(俗称“市场黄牛”)便会主动搭讪,并明确提出可以为记者介绍车牌租赁业务。
“可以长租也可以短租。要是你条件好,又要长期租用,这样谈租金的余地就大很多。安全方面绝对放心,我们都会签合同的,毕竟是大事,我们也不敢瞎弄弄。”在“市场黄牛”阿辉(化名)口中,杭州民间私下车牌租赁流程已相当成熟,不仅按租赁时长不同可供多种选择,且根据当事人的条件在价位上也会有诸多商谈余地,同时还能签订“免责合同”。
调查发现,根据租牌人自身条件优劣,以1年租期为例,租金从低到高为5000~10000元,牵线的“黄牛”从中可获得10%~25%的居间费。而租牌人条件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杭州户籍,本身是否满足杭州车牌摇号规定资格或外地户籍是否在杭有房等。在此基础上,工作是否稳定?月均收入多少?都可算为“加分项”。越能满足相应要求,“黄牛”就能为你提供租金更为低廉的车牌指标。当然,即便不符合相关要求,只要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租赁业务也可完成。此外,如果租牌人愿意支付高出约定数额的押金,价格仍可有商谈空间。
阿辉称:“这是双向选择,你想选便宜的牌子,人家(指出租方)也希望找个靠得住的人啊。都是和气生财,谁也不愿意惹事情。不然真金白银的车牌凭什么要给你啦?”在商谈过程中,“黄牛”也会依照租牌人的选择,适当透露诸如车牌拥有者或者拥有单位的大致信息,以期增进双方的信任感。
根据推荐,记者选择了一档6000元左右的租牌价位。阿辉透露,该车辆指标拥有者系杭州某私营单位。“你还是蛮会选的,价格高一点,但单位指标比个人牢靠。你的车是要挂在他们名下的,个人会跑,单位不会跑。”阿辉说,他手上有包括个人及单位在内的多个指标,依照出租方要求的不同,价格也不一样。
“个人都比较精明,就算手头车牌指标再多,按杭州的规定也就一张能拿出来租,其他都换不了车的,所以价格都叫得比较死。单位就好多了,符合多少要求就有多少车牌,而且在更新的时候也比较灵活,所以只要你条件好,他们宁可细水长流,赚个稳当。”阿辉向记者透露租赁车牌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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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牌价格不菲。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获得更新指标后可直接购车上牌,“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据阿辉介绍,租牌人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在租赁达成前,他还会为租牌人及出租方草拟一个“免责补充协议”,协议写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并要求租牌人承诺如出现车辆事故将承担全部责任等。据称,该协议也是为了在出现麻烦时,供诉讼证据用。
除了阿辉,该市场内多家二手车交易商家均表示可代为联系车牌指标拥有者供租赁用。
闲置车牌指标被人为把控
除了二手车商及“市场黄牛”外,在车牌租赁灰色地带,还有品牌车辆4S店的身影。与前者“照单全收式”的粗放型策略不同,品牌4S店的指标提供人群则是选购其产品的客户。
有5年从业经验的杭州某日系合资品牌4S店销售经理杨先生向记者透露,4S店一般拥有多块车牌,如果实在着急买车但又无车辆指标,他可代为向公司申请临时使用4S店自有的车牌。在记者表示愿意考虑购车后选择店内多项车辆装潢加装项目时,杨先生表示,可为记者提供1年的车牌使用权,但到期后车辆必须重新过户,让4S店收回车牌指标,“像你一样着急用车牌的客户还有很多,我们也要考虑其他客户的利益”。
他表示,4S店对车辆指标使用时间有着明确要求,“我们也不是为了卖车牌赚钱,现在卖车也赚不了多少钱,纯粹就是冲量”。
杨先生表示,如果到期后记者还是未能通过摇号或者竞价获得车辆指标,4S店在收取一定比例佣金后也可帮助申领外省市车牌过渡使用。如记者执意还要使用4S店原有车牌,原则上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挂靠费,具体价格按实情再谈。
在调查中明确感受到,杭州民间的私下车牌租赁业务已颇具规模,相关从业者对于政策理解把握极为精准。如有“黄牛”为了展示自己对于业务的熟悉程度,向记者给出了一个“脑洞大开”的建议:“小伙子,你要是没结婚,实在想要杭州车牌,我还可以给你介绍个有指标的单身姑娘,先去领个结婚证,买完车之后过户给你然后离婚,车和车牌就都是你的,所有过程合法合规。反正来回办个结婚离婚证花不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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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A牌照拍卖个人平均成交价格走势。
梳理发现,在杭州车牌租赁黑市上,以“市场黄牛”及4S店为中介获取车牌指标大致可分为3种途径:
一是“市场黄牛”及中间商,在每月指标摇号结束后,以人寻人的方法,通过各自“特殊渠道”联系到拥有车牌指标,但暂无购车意向的拥有者。将对方手中的车牌出租给迫切需要杭州车牌的租牌人。
二是“黄牛”及中间商与可直接申请车辆指标但无实际需求或需求小于可申请指标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合作,批量征集租牌人,租赁达成后各自分成。
三是4S店运用自身已有的牌号资源,有偿向其客户提供。但该方式在租用时间上与前两个途径相比,4S店更愿意将该选项作为车间交易中的一项“短期增值服务”,以促进自身销量。
而租牌人则主要是符合摇号标准,但无法中签且急于用车的在杭人员,或不符合摇号标准但在杭生活且不愿意一次性竞价购买指标的人群,还有部分人是网约车司机。他们对于杭州车牌,有着刚性需求。
不过,无论是何种指标来源或者哪类租牌人,最终都会被要求签订一份类似“免责协议”的合同文本,用以撇清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产生的双方法律责任,就出租方来说,该协议是万一车辆出现严重事故后的第一道“防火墙”。
此外,指标租赁者往往还会要求租牌人在车辆使用前购买全额保险,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1年租赁费用的额外押金。保险及押金无形中为出租方筑起了第二道“防火墙”。
律师:车牌违规租赁不仅违法甚至涉嫌犯罪
无论是“市场黄牛”、中间商,还是4S店,他们口中所谓的“免责协议”至关重要,在他们设计中,不仅从法律层面免去了租牌人将自身车辆挂靠他人名下后的疑虑,更为出租方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麻烦。
在这些中介者的口中,车牌租赁就如同拥有者有偿出借自身持有物一样,为了给自己增加合法性,一些中间商在交谈过程中还多次搬出了《物权法》等法规作为自己的法律依据,直言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事实是否如此?
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在接受采访时向明确表示:“车牌租赁违法!出租人甚至会涉嫌犯罪。”
吴建胜表示,私下签订的车牌租赁免责合同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如出现交通伤亡事故,车牌出租方可能要承担事故责任。其次,对于车牌承租人而言,想租个牌子买车很可能最后连车都赔进去。
“在杭州市对小客车调控的相关规定中,主管部门对于指标的出借及出租是明文禁止的。从个案来讲,在杭州进行车牌租赁实际上就是变相的指标出租及出借,属于明确的违法行为,根本不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车牌指标转租违法,其后所谓的补充协议的‘合法性’更是无从谈起。如果出现严重后果,根据相关情节认定,中介或车牌出租人很可能会涉嫌犯罪,如涉嫌非法经营罪等。”吴建胜告诉。
他表示,车辆登记在车牌出租人名下,车辆的交易过户、投保理赔、补办证照等,都需车牌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如果车牌出租人不予配合,承租人将无法进行办理。一旦车牌出租人出现欠债不还等情形,债权人起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强制执行,因车辆登记在债务人(车牌出租人)名下,可能导致车牌承租人无法正常办理车辆检验、过户等事宜,车辆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
注意到,《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第49条规定,“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上述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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