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研人员在岗创业可兼职取酬,离岗创业可保留相关待遇
人民日报7月14日报道,“一旦创业不成功,这些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对高校、科研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集中出台组合式支持政策,破除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壁垒,让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时轻装上阵,再无后顾之忧,以此助力北京全国科创中心建设。本次出台的《意见》,坚持首善标准,突破人才体制壁垒,打破对人才的束缚,让人才流动起来,真正实现人才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共享模式”。同时,组合式支持政策明确详尽,让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时轻装上阵,再无后顾之忧。
《意见》明确,创新创业的人员范围,是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主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技术职务的领导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从事科技管理工作、具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能力的管理人员,都可以离岗创业,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和科技资源优势,加快科技创新。
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相关待遇。
在此基础上,《意见》还进一步细化管理考核措施,对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及离岗创业人员,只需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与单位签订协议后即可创新创业。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创业人员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免除创新创业人员的后顾之忧。
本次集中出台的组合式创新创业支持政策,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六种模式: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
《意见》既鼓励人才“走出去”,也支持“引进来”,畅通了人才进、出事业单位的通道,破除了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了科研人才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社会间的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去自由、合理流动。
《意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走出去”创新创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流动岗位或特设岗位,聘用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对急需紧缺人才采取“柔性吸引”的方法,为人才的双向流动畅通了渠道。(原题为《北京打消科研人员创业后顾之忧:岗位晋升享同等待遇,不成功仍可返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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