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贵控制河南裕达骗贷及票据案开审,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继北京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氏公司)骗贷骗汇案判决之后,7月12日上午,郭文贵实际控制的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及职员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一案在河南开封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裕达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文贵为解决公司资金困难,指使时任裕达公司相关职员,通过注册成立空壳公司,伪造合同、虚构投资项目等方式,先后40余次从7家银行骗取贷款和承兑汇票共计14.95亿元,上述资金根据郭文贵授意用于归还裕达公司债务、向盘古氏公司及境外转款等。至案发,尚有2.12亿余元未归还。
庭审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三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近15亿,被告人称受郭文贵指使
此次庭审,原裕达公司财务总监张新成、原裕达公司副总经理郭丽杰、原裕达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肖艳玲三名被告人受审。
检方指控,2008年初,郭文贵为解决其实际控制裕达公司资金需求,指使时任裕达公司副总经理马成(另案处理)相继注册成立郑州众望实业有限公司等10个空壳公司,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和票据承兑。三名被告人分44次从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14.95亿元。其中张新成实施骗取贷款、票据承兑42笔,共计14.35亿元。郭丽杰、肖艳玲实施骗取票据承兑2笔,共计6千万元。
法庭当庭播放了马成的作证视频,马成说:“2008年初,郭文贵说需要资金,让我想办法。当时工商银行5个亿不良贷款的事情已经慢慢过去了。我向郭文贵提出向河南的银行进行贷款融资。郭文贵同意我的提议,并让负责尽快联系银行办理贷款融资的事情。”
“按照银行要求,我们办理贷款需要提供申请和贸易项目。 因此需要签订许多合同要频繁的使用合同双方单位的印鉴手续,贷出来的资金也要直接打到第三方公司的账户。不仅麻烦,而且资金不好控制。张新成向我汇报,不敢做主,我就向郭文贵汇报,郭文贵对我说你去注册一些空壳公司,无论是签合同还是控制资金都很方便,让抓紧落实”,马成说。
马成称,得到郭文贵指示后我就安排行政部人员注册了一些空壳公司。然后用裕达酒店实体公司和成立的空壳公司签订假合同,或是两个空壳公司之间签订假合同,然后拿着假合同,以需要资金为由到银行办理贷款或者是承兑汇票。
据张新成供述,每次办理贷款或承兑汇票时,都把办公室电脑里的合同模版的甲乙方公司名称、时间、金额等改一下,购销或采购合同的乙方都是成立的空壳公司,而这些合同都是虚假的。
张新成还供述,因为银行办理承兑汇票要求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其安排财务部的人找公司设计部的人帮忙,伪造假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提供给银行。
据郭丽杰在法庭上称,2015年5月张新成被带走调查,肖艳玲问她到期的承兑汇票怎么办,其请示了郭文贵,郭文贵让其按照原来的方式进行贷款续期。
肖艳玲在法庭上说,银行需要提供采购合同、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张新成电脑里有这些文件的模版,她就打印了出来,改了一下金额和日期。
部分资金转向盘古氏等公司,郭文贵系裕达公司实际控制人
检方出具的裕达公司相关人事任命文件显示,上述三名被告人皆由郭文贵签章认命。
另外,裕达公司档案材料显示,裕达公司注册成立于1993年9月,前身为郑州裕达置业有限公司。1998年10月,裕达公司投资主体变更为“郭浩云”独资。
之后,裕达公司投资主体再次变更为香港兆泽投资有限公司独资,而“郭浩云”被委派为裕达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
此后裕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几经变更,都由“郭浩云”审查同意。检方出示的郑州市公证处作出曾用名公证书显示,“郭浩云”与郭文贵系同一人。三被告人也均称裕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郭文贵。
张新成在法庭上称,办理贷款和票据承兑是郭文贵安排的,马成在向郭文贵汇报工作时,他在场听到郭文贵向马成安排这些事宜。马成管财物,对郭文贵负责,郭文贵提议贷款。
马成的作证视频显示,马成称郭文贵对裕达公司收支情况非常清楚,是裕达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用途也是郭文贵安排,大额资金全部由郭文贵支配使用,其他人无权使用。“这些钱按照郭文贵的安排,一部分打到他北京的公司,还有一些转到了境外,也有用来还借款的。反正大额资金全部由郭文贵支配使用,其他任何人无权支配。”
张新成称,银行的钱到账之后有三个方向,一部分是转到北京的盘古氏投资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另一部分偿还裕达公司的相关债务,另一部分转到境外郭文贵控制的公司。
检方出具了开封市公安局委托河南华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显示此案中涉嫌骗取的贷款、票据承兑,归还裕达公司等单位的借款6.20亿元,盘古氏等公司用款3.52亿元,向境外转款0.23亿余元,还有5.31亿元用作他途,截止取证日期,逾期未还银行本金2.12亿余元。三名被告人对检方的指控和证据无异议。
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检方建议从宽处罚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河南裕达置业有限公司和上述三名被告人在郭文贵指使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新成辩护律师认为,张新成受郭文贵指使实施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行为,系从犯,加上骗取资金大部分已偿还,未对银行造成严重损失,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另外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被告人系从犯且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检方认为,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或自首情节,请合议庭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从宽判处。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及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此前6月16日,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对郭文贵旗下被告单位盘古氏公司和被告人盘古氏公司高管和职员骗贷骗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并分别判处相应刑罚。宣判后,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三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另据新华社此前报道,盘古氏公司、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系列案中,有关犯罪嫌疑人涉嫌强迫交易、行贿、挪用资金、非法拘禁等案件,有关司法机关正在依法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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