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大学生驾车超速致1人亡,获被害人家属谅解不起诉
云南省曲靖师范学院一在校大学生因超速驾车造成一人死亡,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记者7月9日从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检察院经审查后,根据具体情况,对这名大学生作不起诉处理。2016年11月20日,24岁的李某某驾车与朋友二人沿曲靖市麒麟区长征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长征路双友钢铁厂路段时,该车前部与被害人丁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车速达70码左右,造成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交警部门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丁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
案件移交麒麟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后,主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李某某2013年考入曲靖师范学院,同年9月,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2014年被授予上等兵军衔,2014年12月19日被授予优秀士兵证书。2015年9月退役后,其在预备役服役。了解案情后,经过与被害人家属沟通,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诚恳的认罪态度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达成了谅解协议。
主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超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备自首情节;受害人家属提出了不予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的谅解书;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并于大学期间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履行服兵役的义务,为国家和社会承担服兵役的责任,案发时仍在服预备役。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量刑情况、人身危险性,建议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诉处理。
近期,经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该院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
(原标题《云南一大学生驾车超速致1人亡 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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