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小白 发表于 2017-6-30 18:28:26

法治课|河南司机过ETC紧跟前车逃费74次,为何涉盗窃罪

  近日,河南高速交警破获了一起ETC跟车逃费案,有媒体称,此类案例在河南尚属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嫌疑人利用ETC(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档,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偷逃过路费74次,涉案金额15000多元。
  网友议论纷纷,不少人认为嫌疑人“占小便宜吃大亏”,得不偿失。也有网友对此案涉及的罪名感到好奇——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罪被刑拘。
  (www.thepaper)检索公开报道发现,一些案例中,偷逃过路费情节严重的,被定性为诈骗犯罪,也有被告人被判盗窃罪的例子。两类情况有何不同?
  为何是盗窃:侵犯了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
  据中新网报道称,2017年6月16日,河南高速总队二支队接京港澳高速郑州圃田收费站报警称,有一大众轿车多次只有上站没有下站记录,无缴费信息,该车有偷逃过路费的嫌疑。
  警方调查过程中,发现涉案车辆在上收费站时均有记录,但是在下收费站通行ETC时,无下站记录,也无缴费记录。在调取ETC车道录像后发现,原来该车是利用ETC收费时抬杆放行车辆的间隔,尾随前面正常通行ETC的车辆直接闯杆通行,来达到偷逃过路费的目的。因偷逃数额较大,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刑拘。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告诉,嫌疑人刘某应该缴纳而不缴纳过路费,是侵犯了高速公路管理收费方的应得财产,而且采取尾随前车这种秘密窃取的方式,并且达到一定数额,应涉嫌盗窃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认为,盗窃罪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侵犯他人占有物,归为己有或者他人所有,其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没有暴力性。嫌疑人刘某上高速实际上就是与高速公路收费方形成合同关系,应交过路费而不交,其实就是赖掉债务,侵犯了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司法实践中逐渐将刑法盗窃罪规定的“财物”扩张到了财产性利益。刘某的跟前车偷逃的方式违背了收费方的意志,而且收费方事后发现,可见其暴力性不强,可以认为涉嫌盗窃罪。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2016年4月20日,湖南怀化鹤城区法院曾以盗窃罪判处过一起偷逃过路费案,货车司机鲁某多次在别人带领下,从高速公路收费站附近私开的出口下高速,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共计5725元。法院审理认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积极退还偷逃的费用,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多地明确偷逃过路费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形
  中新网报道称,通过ETC跟车逃费涉嫌盗窃罪案件在河南省尚属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检索公开报道发现,偷逃过路费被以诈骗罪定罪判刑的案例有多起。
  如据四川新闻网2017年3月报道,南充客运经营者刘某为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便在车身上喷涂“团队准载30人”的字样,并将最后一排座位撤掉,从而将该车从三类车降为二类车,共偷逃2万余元过路费。后刘某被嘉陵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彭新林称,这种行为与偷跟前车逃过路费相比,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构成诈骗罪。
  注意到,此前多地公检法联合发布意见,打击偷逃过路费行为。2010年10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偷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不交或者少交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非法使用军警车牌以及互换车辆通行卡等逃避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严重者将被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009年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也联合发布意见,明确了六种采用欺骗手段不交、少交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包括采用互换车辆通行卡等方法减少实际计费里程的;采用垫钢板等方法减轻实际计费重量的;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其他车辆交费优惠证明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车辆通行卡支付的;假冒绿色通道优惠车辆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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