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鸡枞 发表于 2017-6-29 12:11:02

小伙旅馆自杀家属诉赔95万,法院审理引入“民意”成功调解

  日前,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纠纷开庭审理中创新性地引入了“民情民意征询”机制,用第三方社会人士对该案的认识和判断,让原被告双方达成共识,最终调解成功。
  28日从萧山法院获悉,本月26日,该院临浦法庭开庭审理1起因人员非正常死亡引发的民事诉讼案,并首次使用“民情民意征询”机制,原本针锋相对的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今年2月25日,一名20岁的小伙子独自住进杭州萧山区义桥镇某小旅馆。第二天,旅馆工作人员查房时发现小伙已去世,房间地上留有烧尽的“无烟炭”,房间的门窗、甚至地漏都被透明胶带封得严严实实。
  经警方调查确认,死者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根据现场勘查,警方排除了他杀可能。
  但死者父母认为旅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于今年3月向萧山法院起诉旅馆经营者,索赔95万元。
  由于该案被确定为自杀案件。庭审前,法官试图让原被告双方庭前调解,因分歧太大,意见最终未统一。
  原告认为,如果旅馆经营者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尽早发现相关端倪,自己的儿子很可能避免死亡。
  被告认为,当事人作为一个成年人,采取自杀方式结束生命,其死亡并非因旅店所提供的服务导致。当事人的自杀行为客观上还造成了旅店本身的经营损失。
  基于双方分歧,法官决定引入“民情民意征询”机制。
  据法院介绍,与国外“陪审团”角色不同,这些参与民情民意征询的旁听人士,他们的角色不是“人民陪审团”,他们的意见也不作为判决依据,而是法官用这种方法了解普通大众对此案的心理状态,并将相关意见用到调解中去。即符合情理,也不会破坏法官本身的客观中立。
  在6月26日的庭审中,萧山法院临浦法庭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教师、医护人员、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共20人旁听。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旅馆对于小伙子的死亡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
  原告提出旅馆的过错主要有两点,一是没有装监控,不晓得当时房间里发生了什么;二是没有烟感。他们觉得自己的孩子不一定是自杀,而是意外事故。
  被告认为,从警方勘验的种种证据看,死亡结果应是小伙子自己积极追求的,即自杀。“我们既没有发现死者在房间内实施危害行为的法律义务,也没有发现的可能”,因此不承担过错或责任。
  对于烟感问题,法院曾咨询当地消防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对于被告这样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旅馆,房间是否需要配备烟感探头及洒水喷头是不做强制要求的。
  庭后,法官向旁听的民意代表发放了一张问卷进行调查,问题涉及对死者死因的判断、旅馆责任的认定、是否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补偿等多方面内容。
  回收问卷后,法官与代表作了更进一步的讨论,再结合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代表认为旅馆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是考虑到死者父母年纪大了,一家人原本都在萧山打工,经济状况欠佳,值得同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应该给予死者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
  此后,法院将社会各界人士的第三方意见反馈给原被告双方。该意见最终被双方接受并达成共识。
  经协商,原告承认被告对其儿子死亡没有过错;被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自愿补偿死亡小伙子父母2.3万元。双方以调解结案。

  据萧山法院介绍,“民情民意征询”机制主要适用于案情复杂,双方矛盾尖锐的民事纠纷,让民意与法律原则相结合,以保证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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