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鸡枞 发表于 2017-6-20 20:24:52

法治课|郑州12岁男孩骑小黄车玩漂移摔倒身亡,谁应担责

  6月18日傍晚,郑州市交警二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在西三环与陇海路交叉口向南约300米的一处桥边,一男孩骑着共享单车和同伴玩耍时,不慎从车上摔下来,昏迷不醒。民警赶到现场后,120急救人员正在对孩子进行抢救,但男孩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当晚7时1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宣布男孩经抢救无效死亡。
  与男孩一起玩耍的3名少年说,死者姓王,今年12岁,上小学六年级。当天下午,4人一起出来玩耍时,看到路边停了4辆小黄车,就骑着在路上玩耍。骑着车子的王某突然摔倒在地,他们正要上前查看,见王某从地上爬起来,以为王某没什么事,就继续骑上车子。没想到王某推着车向前走了几十米后,又倒在了地上,之后便昏死过去。
  目前,警方正在调查王某死因。
  共享单车公司是否担责
  共享单车公司的客服人员表示,如果是骑小黄车出现了事故,可以根据伤势进行理赔,但注册的时候是需要实名认证的,小孩子是不可能认证成功的。如果是大人扫了码开锁后让孩子去骑的话,就不保证理赔了。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共享单车公司是否对王某的死担责,要看王某的死因。
  如果王某死亡前骑的共享单车质量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共享单车公司对用户尽到了审核和提醒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是王某自身原因导致死亡,如王某患有疾病、骑车时操作不当等,则共享单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给予王某的家人一定补偿。
  如果是共享单车公司的过错导致王某死亡,如提供的单车有质量问题,单车被他人损坏后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处理,则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对王某的死承担相应责任。
  未成年人家长应尽监护义务
  即使是共享单车公司的过错导致王某死亡,共享单车公司也并非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尽到监护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王某今年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公民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家长、老师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不到法定年龄绝不骑车上路。达到法定年龄的,骑车上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让他人,保护自身安全。
  有人反映,路边随处可见的共享单车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有的车辆不用密码验证就能直接打开,还有一些车辆没有上锁,直接丢在路边,谁都能骑走。共享单车公司应当保证单车质量,对损坏的共享单车要及时修理、召回,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此外,共享单车公司应当完善身份验证机制,保证每一个单车用户都达到法定年龄,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原题为《郑州12岁男孩骑小黄车玩漂移摔倒身亡……谁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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