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申报财产 拒不履行义务 老赖被依法合并拘留30日
曲靖日报讯 近日,麒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成功抓到被执行人王某,因其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分别被处予15日司法拘留,合并处予30日司法拘留。家住麒麟区三宝镇张家营村的王某从事运输行业,王某某次运输水泥到宣威某工地,卸货时,受雇王某的卸货工人何某被路边正在行驶的装载机撞伤。何某经过向宣威法院起诉,装载机驾驶员对何某进行了一些赔偿,后何某又向麒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雇佣其卸货的王某对其进行赔偿,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表示愿意支付何某赔偿款30000元。协议达成后,王某只赔偿了2000元便不再支付给何某余下赔偿款,何某遂于2016年8月4日向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麒麟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等,并多次电话联系到王某,通知其到法院执行局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某对此均视而不见,并屡次推脱,拒绝报告财产,更拒绝支付余款,最后竟拒接执行法官的电话。此后,执行法官多次寻至三宝镇张家营村被执行人王某家中,但王某均未在家,其父母虽知晓此事,但拒绝告知如何找到王某,也拒绝协助劝说王某尽早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干警每次途径三宝镇,都要绕至张家营村去寻找被执行人王某。近日,执行干警第四次到达张家营王某家中,终于见到了被执行人王某,但王某依旧拒绝履行自己曾经与伤者达成的《民事调解书》。针对前期王某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麒麟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对其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行为,麒麟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合并执行拘留三十日,现王某已被拘留所收押。
叶颖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