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三男子掏349只野生白鹭幼鸟欲卖去喂蛇,各罚1.5万
因为爬树掏鸟窝,湖南郴州资兴三位男子被资兴市法院判定犯非法狩猎罪,并分别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原来,三人掏的不是普通鸟,而是国家保护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白鹭幼鸟。6月5日,世界环境日,湖南省高院举行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
资兴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初的一天(清明节期间),陈某生驾车到资兴市唐洞街道赤塘村白家组时,发现一山林内有许多白鹭。2016年4月11日8时许,陈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结伙来到白家组“蛇形岭”山场,李某平、李某坤负责爬树,以掏鸟窝的方式捕捉白鹭幼鸟,陈某生负责在树下接住被捕捉到的白鹭幼鸟并装筐。三人准备以每只3元卖给安仁县蛇场老板唐某兴喂蛇。当日11时许,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蛇形岭”山场,将正在猎捕白鹭幼鸟的陈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当场抓获,并缴获白鹭幼鸟349只(其中活体340只,死体9只)。
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幼鸟为白鹭种,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查明,陈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均未办理狩猎证。2013年7月,郴州市林业局发布了郴林通(2013)1号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期为5年,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禁猎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其栖息地、繁衍地、迁徙通道等生存环境。
资兴法院认为,陈某生、李某平、李某坤三人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6年9月19日,资兴法院对陈某生等三人判定非法狩猎罪,各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湖南高院通报称,为了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永续利用,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腋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遵从自然规律,对辖区内禁止狩猎的区域和时期进行了相应规定。
而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湖南高院认为,资兴法院对陈某生等三人科处罚金刑,“彰显刑法的威严,同时也是对自然法则的尊重和遵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