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4年前命案重要证据丢失,检察官拟定补证提纲办成铁案
14年前的旧案,大量证据已经缺失,如何完善证据证明体系?收案时已近春节,面对一个月的办案期限,又如何完成阅卷、提审、撰写审查报告、补证等一系列工作?5月5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在该省滁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张望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安徽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陶芳德以二审检察员身份出庭履职,其以灵活的讯问、有条不紊的示证质证和有的放矢的答辩,为上述疑问提供了答案。这是陶芳德作为员额内检察官办理的首起案件。
随机分配,省院副检察长直接承办
2017年1月23日,张望上诉一案的相关卷宗材料被移送至安徽省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随机分配,主管公诉工作的陶芳德领到了这起案件。
此案发生于2003年。张望是上海人,与本案被害人盛某系恋爱关系。据安徽省滁州市检察院指控,2003年8月,张望因盛某提出分手及自身失业打击而产生杀害盛某的念头,并为此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卷胶带。同年9月24日,张望以带盛某游玩为由,将盛某带至安徽省滁州市。第二天晚上,两人入住滁州市某宾馆410房间。9月26日凌晨,张望趁盛某熟睡,用酒瓶砸盛某后脑,掐盛某脖子,用枕头捂盛某口鼻,再用水瓶砸其面部。盛某逃至所住房间门后,张望手持水果刀连捅盛某数刀,致盛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盛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警方赶赴上海抓捕张望未果,遂于2003年10月9日对张望进行网上追逃。直至2015年9月17日,警方在河南省郑州市将张望抓获归案。同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将张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移送滁州市琅琊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转至滁州市检察院办理。2016年3月23日,滁州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2016年11月10日,滁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
一审宣判后,张望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证据缺憾,审查补证下足功夫
接手案件这天已是农历腊月二十六,春节长假即将到来,要在二审审查期限内完成阅卷、提审等诸多工作,时间非常紧。但更大的挑战则来自案件证据上的缺憾:上诉人张望潜逃多年,归案时体貌特征变化很大,从外貌上已经无法准确加以确定,而卷宗中除张望的户籍证明外,又无证明张望身份的其他证据;卷宗内没有充分证据确认被害人盛某的身份。更要命的是,由于案发时间久远,公安机关将当年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凶器、血迹、被害人及上诉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和相关鉴定意见等物证、书证丢失。
面对这样一起存在诸多证据缺憾的故意杀人上诉案,怎么办?陶芳德决定从阅卷开始,春节期间,他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11册,审核了每个证据,制作了30多页的阅卷笔录,列了提审提纲,并围绕上述证据缺憾从六个方面拟定了补证提纲。
2017年2月14日上午,陶芳德赶到滁州市看守所,提审被羁押在这里的上诉人张望。选择情人节这天去提审,是陶芳德的一个精心考虑:本案因恋爱纠纷而引起,提审时主打感情牌,有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后来的提审过程验证了陶芳德的“设计”。在一个多小时的提审中,陶芳德就作案动机、作案手段、案发过程等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讯问。对于上诉人的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障、上诉人对司法机关办案过程有无意见,陶芳德也十分关注。他还结合案发起因、作案心理,对上诉人进行了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严肃而又入情入理的讯问与交流,让上诉人对自己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深感后悔。
案件的补证工作也在抓紧进行。通过对上诉人进行DNA鉴定,组织被害人父母分别对尸体照片进行辨认,使得上诉人、被害人身份的相关证据更加完备。通过访问,本案鉴定法医给出了合理解释,从而消除了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中存在的异议。
庭审交锋,上诉人认罪
5月5日上午,张望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在滁州市中级法院正式开庭,陶芳德和检察官助理李庆松准时在检察人员席落座。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议庭决定当天的庭审仅审理刑事部分,附带民事部分则予以书面审理。审判长宣读一审判决书、上诉人张望陈述上诉理由之后,陶芳德围绕上诉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和上诉理由两个方面展开发问,每问皆环环相扣、巧妙灵活。举证质证时则条分缕析,层次清楚,合理有序。
庭审很快进入了法庭辩论阶段。陶芳德首先发表出庭意见:上诉人张望因不能正确处理生活及情感中产生的矛盾而萌发剥夺他人生命之念,持刀捅刺被害人数下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其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一审判决定罪量刑准确,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张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前后供述不一致、具有量刑从轻情节以及需要对上诉人进行精神鉴定等辩解和辩护意见,陶芳德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法理等方面充分阐明了观点,指出现在距案发已过十余年,人的记忆出现稍许偏差导致前后供述有些不一致属于合理情况,对整体案情判断并无影响。同时他还指出,并不是每起案件都要做精神病鉴定,且上诉人并无精神病史,根据多方判断无需做此鉴定。
法庭辩论共进行了三轮,上诉人最后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宣判。
(原题为《由于案发时间久远,当年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凶器、血迹、被害人随身携带物品等重要证据丢失。办案检察官拟定补证提纲完善证据——将14年前的旧案办成铁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