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共享单车指导意见:配套设施要齐全,押金安全需重视
5月22日,共享单车行业终于迎来第一个国家级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进行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的意义何在?上海又如何解决违停和过度投放?共享电瓶车是不是真的要退市了?对此一系列问题,长期关注共享单车发展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俊慧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指导意见》的意义?
李俊慧:虽然共享单车的实际经营服务是属地的,但在押金收取、信息保护、防范风险等层面,需要国家层面予以回应,消除争议,鼓励创新。《指导意见》的发布,对保护平台企业和用户的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的,都具有重要价值。
记者: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如何解决违停与过度投放问题?
李俊慧:针对市民关心的过度投放引发的违停乱象,《指导意见》提出,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
共享单车在运营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乱停放”,部分区域、站点甚至出现“车满为患”的景象。乱停放的问题出现,应该是停车区域设置不足、单车企业维护不力和用户随意停放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共享单车的管理上更需要政府、企业和用户共同努力,政府结合道路等公共空间情况,规划设置停车区域,企业通过APP等提示用户文明停放,用户则按照政府划定的区域和APP的提示实现文明停放。而对于部分区域投放过量的问题,则需要政府和企业加强沟通,引导企业加强车辆调度管理,将车辆投放在其他有需求的区域。
记者:为何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李俊慧:《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这一提法,是基于安全考虑。电动自行车车身重、速度快,露天使用对电池要求高,容易带来交通安全事故和电池引起的火灾等风险,因此,有了这个提法。但《指导意见》中的“不鼓励”并不代表“禁止”,具体还是有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
记者:未满12岁禁止骑共享单车,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李俊慧:《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对用户在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12岁以儿童禁止骑行上路。未满12岁禁止骑行共享单车,对于单车平台的义务要求,首先就是在注册环节,通过实名验证,防止未满12周岁用户获得用车资格。
此外,单车企业应通过APP及车身安全提示,强调未满12岁青少年不得骑行等。如果平台尽到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对于未满12周岁青少年骑行发生的事故,则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由相关各方承担责任,平台无需承担过多的责任。
记者:为何没有强制推行免押金的方式?
李俊慧:《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收取押金是租赁双方商议的结果,有其现实合理性。指导意见本身是倡导性质的,通过国家层面鼓励免押金引导共享单车企业提供免押金的租赁服务,通过倡导性促进单车企业提升服务,专注经营和服务,因此并未明确禁止免押金的方式。如果要强制免押金的话,则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
针对押金的安全问题,共享单车的押金模式历来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究其根源在于,共享单车的押金打破了传统“一个租赁物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个人对应一份押金”的模式。基于互联网的优势和特点,使得其押金具有了一定的资金归集功能。巨大的投放总量生了亿元量级规模的“押金资金池”。
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挪用押金用于投资失败等,可能会给用户的押金安全造成巨大风险,导致出现不能退还的问题。对于收取押金的单车平台,《指导意见》因此明确提出,“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同时,对于押金退出机制,提出积极推行“即租即押、即还即退”等模式。
完备的监管机制,避免出现资金安全风险,是此次《指导意见》的一个重要信息。与此同时,《指导意见》通过倡导的方式,希望单车平台将重心放在经营和服务中,而不是将单车作为一种融资方式。
记者:如何看待将乱停乱放问题纳入信用记录?
李俊慧:在信用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关于乱停放纳入信用记录问题,应该说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方面,需要政府做好停车区域设置,单车企业做好APP提示等,只有前述基础准备条件具备了,才能全面推行,否则,容易出现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
记者:征询意见中提倡设立电子围栏,那么这个电子围栏应该由谁来设立?
李俊慧:在车辆停放方面,《指导意见》指出共享单车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此外,“推广运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的主体应该以企业为主,但是,并非强制要求,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而选择是否采用该技术。对于可能存在的技术问题,也需要在推广实施过程,注意解决。
记者:随着投放总量的增加,残损的共享单车,成为新的城市垃圾,回收由谁来负责?
李俊慧:《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时清理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针对共享单车清运回收的问题,车辆的所有权归共享单车平台所有,对其管理、维护也是平台责任所在。
记者:为何征求意见中没有共享单车使用年限、强制报废方面的规定?
李俊慧:国家层面起草的《指导意见》,旨在对共享单车业态给个予回应,首先是鼓励创新,其次规范服务。对于车辆使用年限、强制报废等方面的规定,可由各地结合实际予以规范。此外,指导意见也强调“标准化建设”,鼓励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适时适时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
(原题为《专家解读共享单车指导意见:配套设施要齐全 押金安全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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