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强占抵押房屋 麒麟区法院强制腾让
曲靖日报讯 4月26日,区法院执行局对案外人胡某侵占的位于曲靖市麒麟区锦华山水缘小区一套房屋进行了强制腾让。2013年2月26日,袁某与中国银行曲靖某支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金额为5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年,用其名下所有的曲靖市麒麟区锦华山水缘小区一套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袁某涉嫌经济犯罪入狱,无法再正常进行还款,中国银行曲靖某支行遂诉至区法院,要求袁某偿还借款。经审理,袁某与中国银行曲靖某支行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次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定袁某在2015年10月15日前偿还贷款本金426572元及利息5612元,否则则依法拍卖、变卖其名下所有的、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曲靖市麒麟区翠峰西路山水缘小区的某房屋。因袁某未按期履行,中国银行曲靖某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麒麟区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将袁某的抵押房屋进行查封,但在调查了解该房屋状况时,执行员发现有自称与袁某有债务纠纷,袁某许诺将房屋给其使用的案外人胡某在该房屋内居住,执行员经过释法,胡某仍不愿意搬出。执行员遂于2016年10月17日张贴了强制腾房《公告》,限其搬出房屋以便交付拍卖,但案外人胡某拒不腾让。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月26日,麒麟区法院组织力量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腾让。因胡某拒不到场,法院邀请社区综治办人员、物管公司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对该房屋进行了搜查并强制腾让。
之前,法院曾对多起阻碍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外人进行过罚款、拘留等,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合法程序来实现。案外人通过强占债务人房屋、在房屋内放置物品等阻碍强制执行的行为并不能有效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更不可能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措施,若在执行过程中妨碍执行,则可能被司法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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