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鸡枞 发表于 2017-5-15 18:54:27

最高法发布涉一带一路案例:首次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涉“一带一路”建设第二批10起典型案例,在一起涉外商事纠纷中,中国法院首次承认和执行了新加坡法院的商事判决。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最高法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表示,该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认定中新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进而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决。
  高尔集团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于2016年6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称,其与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纺织集团)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因纺织集团未履行和解协议,高尔集团依据管辖条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因纺织集团及其财产在中国境内,高尔集团向南京中院提请对新加坡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在此期间,纺织集团陈述意见称,中国和新加坡签署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并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规定,应驳回高尔集团的申请。
  江苏南京中院查明,纺织集团经新加坡高等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缺席判决,判令纺织集团偿付高尔集团35万美元及利息、费用。纺织集团亦收到了该判决。
  “2014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认和执行江苏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南京中院认为,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案涉判决亦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南京中院于2016年12月9日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所作的前述判决。
  注意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为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不过,目前中国仅与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签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
  “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对沿线国法院的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十分关键。”刘敬东说,自“一带一路”倡议发布以来,最高法院于2015年7月公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强化顶层设计,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指导全国法院服务与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
  上述意见实施后,最高法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等多项司法解释以及《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进而统一法律适用,明晰裁判规则,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公平公正的优质司法环境。
  【普法小站】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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