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起案例中32人因买卖鹦鹉获刑,其中20人被判缓刑
近日,深圳男子王鹏出售自养鹦鹉获刑5年一案引发关注。实际上,近年来被告人因买卖鹦鹉获刑的案例并不少见。登陆裁判文书网,以“鹦鹉”+“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检索到2015至2017年间的21份判例,其中有32名被告人因买卖鹦鹉被判收购、运输、或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涉案鹦鹉至少24个品种,共752只,包括10只死体,此外办案机关还查获13颗鹦鹉蛋。
梳理发现,多数案例的被告人出于盈利目的收购、出售鹦鹉,也有不少类似王鹏饲养繁育鹦鹉后出售而获刑的案例。32名被告人中,有20人被判处缓刑;其他12人被判处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辩律师王甫接受采访时表示,类似案件的司法解释和相关细则较为滞后,从多份判决看出,法官为使司法实践结合现实情况,充分运用了自由裁量权。
32人因买卖鹦鹉获刑,涉二十余种鹦鹉共752只
据中国林业网描述,鹦鹉有2科、82属、358种,是鸟纲最大的科之一,“鹦鹉是人们喜欢饲养的宠物,其野生种群也因此而受到威胁,很多种类都成为了濒危物种。”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而鹦鹉科(所有种)都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深圳王鹏案涉案鹦鹉即属于上述名录中的保护物种。
2017年3月30日,深圳宝安区法院一审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认定,王鹏出售2只鹦鹉,其家中的45只鹦鹉为待售,属犯罪未遂,这些鹦鹉经鉴定均为保护物种。法院认为,虽然涉案鹦鹉为人工驯养,但亦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能改变其属于珍稀物种的事实。
近年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鹦鹉的案例数量,呈现上升趋势。检索到的21份判例,2015年仅有4起,2016年达15起,2017年目前出现2起。
经统计,这21起案件中32名被告人因买卖鹦鹉被判收购、运输、或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涉案鹦鹉数量为752只,其中10只死体,还查获13颗鹦鹉蛋,涉及至少24个品种。
上述案例中,有1人仅因购买鹦鹉在家中饲养获刑。(2016)粤0103刑初1102号裁判文书显示,2015年4月,被告人林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越和花鸟鱼虫市场外的路边,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非法收购灰胸鹦哥(和尚鹦鹉)2只和灰胸鹦哥蛋4个,2016年7月4日被警方查获。
林某供述称,其养鹦鹉主要是为了自己玩,没有出售给别人,鹦鹉蛋也没有出售过。9只和尚鹦鹉蛋是其饲养的6只和尚鹦鹉所产的,其在网上查询过,和尚鹦鹉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最终,法院认定林某收购两只和尚鹦鹉,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人被判处缓刑,有人卖2只鹦鹉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解释》,针对鹦鹉科(所有种)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情节轻重的数量标准为: 6只以上10只以下(不含10只)为“情节严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梳理发现,上述21起案件中,有20名被告人被判处两个月至五年不等的缓刑;其他12名被告人被判处6个月至11年不等的实刑,其中被判十年以上的5人,其他人7人的刑期均在6年以下。
在被判处缓刑的20位被告人中,判决书中提及的实际收购、出售的鹦鹉数量共42只,平均每人买卖约2只。除实际发生交易的鹦鹉外,在被告人住所或其花鸟市场中查获的鹦鹉共227只,其中有90只被认定为犯罪未遂。
获刑十年以上的5名被告人,涉案的鹦鹉等保护鸟类达481只,还有4颗鸟蛋。
最重量刑出现在(2016)桂1402刑初88号判决中,被告人黄某、李某到广西龙州县边境收购越南鹩哥、鹦鹉到广州贩卖牟利,在运输过程中被民警拦截,涉案鸟类83只,两人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十一年。
还有一起案例,被告人谭某某在出售2只鹦鹉过程中被抓。辽宁本溪平山区法院认定,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另一起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池某与游某饲养、出售鹦鹉,警方查获的已出售鹦鹉2只,及室内饲养的鹦鹉80只,均为保护动物。法院认为池某、游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最终,池某、游某均获缓刑。
针对王鹏案的量刑,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对表示,除了出售的2只,法院还认定王鹏饲养的另45只鹦鹉待售,存在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遂的情形,法院根据被告人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判决,这是法律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不过,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甫认为,在涉及非法收购、出售鹦鹉的案件中,王鹏的量刑较其它案件重些,“这也显示出在同类案件中,司法解释和相关细则较为滞后,从多份判决看出,法官为使司法实践结合现实情况,也充分运用了自由裁量权。”
对于将45只鹦鹉认定为犯罪未遂,邓学平认为,如果当事人没去找卖家,就没有着手出售的行为,“最多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而王甫则认为,在已经出售几只鹦鹉的情况下,王鹏对其他涉案鹦鹉系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是否有出售所有或大部分鹦鹉的主观故意是主要应当考虑的条件。
有人收购鹦鹉饲养繁育卖幼鸟,获刑十年
目前,王鹏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他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对表示,他将为王鹏做无罪辩护,同时也会提出轻罪辩护意见,“无罪和轻罪二者并不矛盾”。
徐昕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王鹏人工繁殖饲养的鹦鹉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还有待论证;且王鹏养殖并出售鹦鹉,主观上是否有以此牟利的犯罪故意,是否实质侵害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法院审理应当予以考量。
在梳理的21起案件中,与王鹏案相似,被告人在自己家中饲养鹦鹉并出售的案例有9起,待鹦鹉繁育后卖出幼鸟的案件2起。
其中一起案件的被告人向他人收购22只非洲灰鹦鹉后,又卖出自家鹦鹉孵化不久的2只幼灰鹦鹉,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十年。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傅某在2016年间向他人非法收购8只鹦鹉,公安机关查获6只鹦鹉,另外2只鹦鹉在其它宠物店内寄售。判决中,法院采纳了其辩护人的从轻处罚意见:8只鹦鹉均是繁殖的,且已全部查获,没有造成其他危害。最终,福建省南安市法院认定傅某擅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鹦鹉共8只,情节严重(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处傅某有期徒年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邓学平认为,家养鹦鹉虽然客观上没有加剧鹦鹉的濒危程度,但是挑战了我国关于野生动物饲养的法律规定,“因为野生动物饲养必须要有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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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论是用于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展览,还是进行运输、携带出县境的,都必须经省级(包括省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授权的单位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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