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严管无人机测绘
今天(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测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测绘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针对测绘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了符合实际的修改,使这部法律的主要制度设计更具体可行。总的来看,修订草案二审稿已经比较成熟,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与此同时,有常委会委员针对测绘质量监管、管理部门职责、无人机的使用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强化测绘质量全程监管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车光铁委员认为,从作用和意义上讲,测绘成果质量是各项工程建设的前期性、基础性工作,直接影响着后续建设的实际成效。
“草案第三十九条主要对测绘成果质量监管工作,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此项内容,建议从健全制度和加强监督等方面入手,明确建立质量监管和文件备案制度,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成果质量监管信息,进一步强化测绘质量全程监管工作。”车光铁说。
草案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推广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术和设备。
“测绘法立法的初衷,就是要通过发展地理信息,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防建设,这个非常重要。而要做到有效的服务,提高地理信息产业产品的质量尤为重要。”梁胜利委员指出。
梁胜利建议,应当对信息产品的质量问题有所提及,在第四十条的“国家鼓励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支持开发各类地理信息产品”规定后面,增加“提高地理信息产品质量”的表述。
完善测绘项目招投标规定
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王其江委员指出,在实践中,迫使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往往不是招标单位,而是主管部门。
对此,王其江建议,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分开表述,修改为“测绘项目实行招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严管无人机测绘等手段
近年来,新兴技术和设备的出现,在给测绘活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侯义斌委员指出,近年来,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包括电子地图、使用无人机对某一区域进行拍摄和测绘等在内的新的测绘方式和手段,已经在普遍应用。
“很显然,这些新兴的测绘技术手段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但测绘法修订草案对于这类新兴测绘方式、活动和成果并没有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建议在相应章节增加适当条款,对新兴的测绘方式、手段和活动,进行规范和规定。”侯义斌说。
杨震委员同样指出,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无人机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对航空器安全形成威胁等负面作用。
“建议在第五章第二十九条下面,增加‘使用无人机进行测绘必须要报批’的规定。这方面要严格加以管理,否则虽然带来了很大方便,但是很可能超越允许的范围。”杨震说。
(原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 委员建议使用无人机进行测绘必须要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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