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驾“轮椅车”上路被罚 车主起诉厂商索赔
西安市民、残疾人海先生驾驶“轮椅车”上路,被交警以无证驾驶查扣并处罚。海先生认为车有问题,将厂商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轮椅车”上路被罚200元
2016年1月的一天,海先生驾驶机动“轮椅车”行驶至西安北大街西一路口时 ,被交警拦住。交警称海先生骑的是一辆机动三轮车,不是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轮椅车,需要出示驾驶证。
“几天后,我拿着被扣车的资料找交警时,才知道机动轮椅车还有国标。”今年3月30日,海先生介绍道。国标规定,“普椅车”(普通机动轮椅车)外廓尺寸应不大于2500mm×1200mm×1400mm。但交警现场量了他的车身全长为2600mm。交了200元罚款和160元的停车费后,他将车取出。交警告诫他该车今后不能再上路。
一审二审败诉后发现新证据
向卖家反映无果后,2016年7月,海先生向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解除当时的购车合同,并以其有欺诈行为,要求卖家和厂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3倍赔偿,共计索赔20000元。2016年10月,新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买卖双方的购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海先生提出的所购车外廓尺寸超过国标标准规定,但该规定属国标中的“推荐性条款”。新城区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海先生不服,2016年10月,起诉至西安中院。同年12月,西安中院驳回诉讼,维持原判。
败诉后,海先生与一名懂行的朋友聊天时发现了更为关键的证明该车不合国家标准的“证据”。国标规定“机椅车”(机动轮椅车)的起动、油门、制动及其他控制装置应全部由驾驶员上肢操纵,但他买的车没有残疾人专用车的手动刹车和手动挂档杆,却安装了离合器手柄、脚踏变档和脚踏刹车,操作时肯定会用到下肢。另外,国标还规定,“机椅车”应有放置拐杖的位置,并能固定,但他买的这辆车无此设计。以上两条规定都属于国标中的强制性条款。
2016年12月,海先生向省高院提出民事再审申请。今年3月30日,他已收到了省高院的开庭传票。3月30日,华商报记者致电卖家西安市安乐残疾人用品用具经销处,一女士回复称:“海先生购车后一直不按2012年新出台的机动轮椅车登记挂牌的政策登记。且在购车近3年,使用已近报废期时,才提出解除合同。”对于记者追问的所购车辆是否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其一直未作正面回答。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摄影 黄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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