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 发表于 2016-4-4 20:08:44

当“尚方宝剑”遇上“免死金牌”,到底哪家强

  当“尚方宝剑”遇上“免死金牌”,到底哪家强?
  吴钩



  许多人都借“包公戏”、“包公案”小说了解宋代历史。开封有个人造景区“开封府”还将包青天电视剧中的情景再现出来,如果你以为宋代的包拯审案也是这个样子,那就是被文艺作品带进阴沟里去了。
  “包公案”的包青天,总是携带着皇帝御赐、代表最高权力的各类道具,元杂剧中尚只有“势剑金牌”,到了明清传奇中,则出现了权力道具大批发:“(宋皇)赐我金剑一把,铜铡两口,锈木一个,金狮子印一颗,一十二第御棍。……赐我黄木枷梢黄木杖,要断皇亲国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专断人间事不平;槐木枷梢槐木杖,要打三司并九卿;桃木枷梢桃木杖,日断阳间夜断阴。”(明传奇珍珠记)
这里的“势剑”、“金剑”,即所谓的尚方宝剑;“金牌”即丹书铁券,俗称“免死金牌”;
  “铜铡”后来则发展成我们非常熟悉的“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三道铡刀,龙头铡专杀贵族,虎头铡专杀官吏,狗头铡专杀平民。凭着这些神通广大的法宝,包青天成了有史以来最厉害的法官,遇佛杀佛,遇鬼杀鬼。
  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对付的罪犯,有时候也拥有类似的法宝,如根据元杂剧包待制智斩鲁斋郎改编的潮剧包公智斩鲁斋郎、川剧破铁卷,都讲述世家公子鲁斋郎自恃有祖传的丹书铁券护身,无恶不作,无法无天。那么好戏来了:具有最高杀伤力的尚方宝剑破得了具有最高防护力的丹书铁券吗?从戏文看,好像破不了。所以最后包公只好采用瞒天过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报文书上将“鲁斋郎”写成“鱼齐即”,骗得皇帝核准死刑,批回文书,再改为“鲁斋郎”,才将这个大恶霸押上刑场处斩。
  于是,本来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分出黑白是非的司法裁断,演变成了谁拥有的权力道具更厉害谁就胜出的权力对决,恰如周星驰电影九品芝麻官所演示的那样:一方祭出御赐黄马褂护身,另一方祭出可破黄马褂的尚方宝剑,一方再点破这尚方宝剑是假冒产品。这也坐实了批判传统的人士对于“人治司法模式”的指控。
  然而,如此富有戏剧性的权力道具对决情节,决不可能出现在宋朝的司法过程中。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宝剑,因为宋代并没有向大臣御赐尚方宝剑、赋予其专杀大权的制度,要到明代万历年间,才出现了尚方宝剑之制,皇帝才经常给出巡的监察御史赐尚方宝剑,赋予持剑人“如朕亲临”、“先斩后奏”的超级权力。包公的三口铡刀更是民间文人幻想出来的刑具,历代都未见将铡刀列为行刑工具,很可能是入元之后,民间文人从蒙古人用于铡草的铡刀获得灵感,才想到了给包公打造一副铜铡的情节。
  至于所谓的“免死金牌”,尽管北宋初与南宋初在战时状态下,宋朝皇帝为安抚地方军阀,曾赐李重进、苗傅、刘正彦等将领丹书铁券,但赐丹书铁券并非宋朝常制,而且随李重进、苗傅、刘正彦叛变事败,自焚、被诛,铁券已被销毁,铁券之制遂不复存,以致南宋人程大昌说,“今世遂无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因此,在宋朝司法过程中,不可能出现丹书铁券对抗尚方宝剑的戏剧性情场。明朝时,丹书铁券才成为常制:“功臣则给铁券,封号四等。”



  事实上,宋人的法制观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们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宋太宗时,任开封府尹的许王赵元僖因为犯了过错,被御史中丞弹劾。元僖心中不平,诉于太宗:“臣天子儿,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赐宽宥。”太宗说:“此朝廷仪制,孰敢违之!朕若有过,臣下尚加纠摘;汝为开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贵为皇子的赵元僖“论罚如式”。
  宋太宗也曾经想庇护犯法的亲信——陈州团练使陈利用自恃受太宗宠爱,“恣横无复畏惮”,杀人枉法,被朝臣弹劾,本应处死刑,但太宗有意袒护他,说:“岂有万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赵普抗议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数。陛下不诛,则乱天下法。法可惜,此一竖子,何足惜哉。”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陈利用死刑。皇帝本人也庇护不了犯罪的亲信,何况免死金牌?
  可见宋人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权的权力道具,而更强调三尺之法。生活年代略晚于包拯的大理寺卿韩晋卿,一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宁州按治狱事。依惯例,韩晋卿赴任之前,应当入对,即入宫面圣,请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韩晋卿拒不入对,说:“奉使有指,三尺法具在,岂应刺候主意,轻重其心乎?”他的意思是说,我奉命办案,以法律为准绳,国法摆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见了,免得干扰了司法。
  因而,至少在理论上,宋朝法官要让犯死罪的权贵伏诛,只需凭头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没有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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