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调 发表于 2013-4-1 20:01:52

网传赣南师院女生遭院长轮奸 校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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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一女子控告赣南师范学院院长及老师轮奸她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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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一女子控告赣南师范学院院长及老师轮奸她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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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一女子控告赣南师范学院院长及老师轮奸她的照片。
  中国警察网讯 近日,网传江西赣州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门口一女生手持状纸数日举报遭院长老师轮奸,与公安勾结。网友称:“3月27日早,在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门口一女子手持状纸,控告师院院长及老师轮奸她。早在今年1月,该女生曾在赣州检察院举报中心喊冤。”

  针对此次事件,4月1日,赣南师范学院官方网站发表了《关于黄巧珍自称“被强奸轮奸”事件的声明》,以下为声明全文:

  现就黄巧珍自称“被强奸轮奸”事件发表如下声明:

  黄巧珍,原系我院2004级法学专业本科班学生,2008年7月毕业离校。2006年4月24日凌晨,黄在学生宿舍割腕,学院得知后,立即组织师生送其到医院接受救治,并及时询问其割腕原因。黄称:4月18日晚在学院青年男教师戴某(时为聘用教师)的住处被戴强奸。对此,学院高度重视,立即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敦促其向公安部门报案,黄称另有隐情,不要报案,并于4月26日书面放弃刑事诉讼权利;但4月30日下午,黄又到学院保卫处,称戴某确实强奸了她,要求向公安部门报案。为此,学院立即派专人送黄到公安部门报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于当日立案。公安部门侦查后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戴某对黄实施了性侵害行为,遂于5月23日撤案。事情发生后,学院为黄继续在校学习提供多方帮助,在校期间黄也并未就该案提出异议。2008年6月,黄毕业离校。

  黄巧珍毕业离校后,与学院没有任何联系。但2012年3月以来,黄自称“恢复了记忆”,多次在赣州大街上和校园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在网上发布信息,称六年前被戴某强奸以及遭到领导、老师轮奸,并向学院师生群发恐吓信息,扬言要采取极端手段报复当事人、学院和公安部门。学院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此事,并劝黄要依法表达诉求,但黄置之不理。自2012年5月以来,黄多次向政府无理施压,向学院提出无理的经济要求,并在诸多网站散布“我被老师同学联手迷奸”、“赣南师院章贡校区强奸案”等微博和视频。更为言不据实的是,黄最近在大小字报、网络上将当年学院派去协助处理其事件的领导、老师,诬陷为强奸犯。所有这些视频、微博、大小字报的内容直指我院师生,纯属造谣诬陷,严重践踏师生个人尊严,诋毁我院声誉。

  黄巧珍无理取闹事件发生以来,我院本着对毕业生包容见谅的胸怀,从人道主义出发关怀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隐私的角度出发,多次与黄本人及其家属、亲友联系,引导其依法、理性地处理相关问题。但黄一再误导舆论,混淆视听,肆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行径已引起我院师生、校友的极大愤慨。我们希望有关方面、广大网民理性分析看待,不要偏听偏信。对于侵害我院声誉的公民和法人机构,我们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
  2013年4月1日

  据悉,2013年1月19日,赣南师院科技学院官方微博曾发布微博称:“黄巧珍被强奸案”,当时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依法立案,经侦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于2006年5月23日撤销该案件。网帖、微博及视频中提到的除戴贞标外的其他人员,均是学院派去协助处理此事的领导、老师和同学,与本案无关。

  微博中照片形式内容:2012年5月以来,黄巧珍(女,原系我院2004级法学本科班学生,于2008年7月毕业离校)在网上发布“我被老师同学联手迷奸”等微博,近日,又以新浪“第一现场微播”直播黄巧珍在赣州的有关图文。

  2006年4月30日黄巧珍向公安机关报案,自称其2006年4月18日晚在戴贞标(时为我院聘用教师,后离职)住处被戴强奸,同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依法立案,经侦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于2006年5月23日撤消该案件。网帖、微博及视频中提到的除戴贞标外的其他人员,均是学院派去协助处理此事的领导、老师和同学,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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