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 发表于 2021-9-14 20:45:22

陆良一男子送快递时盗走包裹被提起公诉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1〕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20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清点运送中通快递包裹时,将一个快递包裹(装有一部iPhone12Pro手机)盗走。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被民警抓获,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值为¥8520.00元,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10399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他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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