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一村官称霸一方,最终难逃法网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村霸”,严防其侵蚀基层干部和基层政权。宣威市落水镇某村委会原总支书记、主任陶某章,忘却了自己的职责、忘却了宗旨信念、忘却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自己“村官”的身份,为祸一方,逐步在当地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宣威以雷霆之势精准打击,成功打掉了这个披着“红色”外衣的恶势力。一、基本案情
陶某章自2013年担任宣威市落水镇某村委会主任以来,为获取个人利益,带领并指使村委会工作人员陶某忠、赛某、王某等人在村委会辖区内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陶某章为首的恶势力,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1、2014年3月,陶某章为取得工程,邀约普宣高速十三标经理徐某到云南荣顺建筑有限公司其办公室,与陶某忠、赛某、姚某林等人相互配合,不让徐某睡觉,以安排村民堵工地、堵项目部、不处理村民与施工方的纠纷等方式威胁徐某,徐某被迫答应由陶某章向其工地供应土石方二十万方。陶某章等人非法获利26万余元;
2、2014年7月22日,该村部分村民认为普宣高速公路项目部未能正确处理修路占地补偿问题,与施工方发生纠纷,便打电话给陶某章前去解决,陶某章通知陶某忠、赛某、侯某安等人陆续赶到现场,协商过程中双发互相揪扯在一起,施工方人员姜某被侯某安用钢筋打伤头部致轻伤二级;
3、2015年10月,陶某章为取得该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工程,安排村委会工作人员陶某忠、赛某等人煽动村民多次围堵施工现场,对村民阻止施工的问题不予解决,并指使陶某忠告知辖区内的石厂不准销售砂石料给施工方。工程各项目负责人为使工程顺利施工,被迫同意由陶某章的公司向项目供应砂石料。陶某章非法获利69万余元;
4、2015年11月,宣威某公司与该村农户签订租地合同后,在该农户土地内安装户外立柱广告牌,安装过程中,陶某章安排陶某忠、赛某等人阻止,要求支付管理费。该公司负责人向陶某章等人支付了5万元“管理费”后广告牌才得以安装。
5、2017年8月31日,周某开、朱某长二人从该村辖区购买烟叶后用微型车运输至倘塘,经过该村烟叶截堵卡点时未停车接受检查,工作人员王某、侯某安遂驾车追赶,陶某章、陶某忠、陶飞某等人闻讯后均驾车追赶,将车辆逼停后,陶某章等人对周某开、朱某长实施殴打,致周某开轻伤二级。
(二)违法事实
1、2013年,陶某章认为村小组长赛某生对其当选落水镇某村委会领导一事不满,便邀约一男子在村委会内打了赛某生一耳光;
2、2015年烤烟收购期间,陶某章因贾某敏无合同卖烟一事与贾某敏吵打;
3、2015年6月,陶某章为获取个人利益,安排陶某忠、赛某等人煽动村民阻止在该村辖区内的普宣高速房建三标第三合同段施工;
4、2016年烤烟收购期间,陶某忠在该村烟点干扰正常工作,导致烟叶收购工作被迫中断;
5、2017年1月11日,陶某章因与村小组长张某美工作意见分歧,在村委会将张某美推倒在地致其牙齿及胸部受伤;
6、2017年4月,王某等村委会工作人员到刘某琼家处理问题时发生纠纷,王某使用拖把殴打刘某琼;
7、2017年10月,陶某忠带领村委会综治办工作人员前往樊某竹家处理问题时,与樊某竹发生纠纷,陶某忠便踢打樊某竹;
8、2018年6月5日,王某等村委会工作人员调解解某夫妇的家务事过程中,对解某夫妇实施殴打。
二、法院依法认定恶势力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陶某章等村委会工作人员虽然经常纠集在一起,但皆是因为工作关系在一起,不具有严密的纪律性,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参与人员具有随机性,并不是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犯罪活动,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但陶某章与陶某忠、赛某、王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村委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其中,陶某章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纠集者;陶某忠和赛某在知道陶某章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依然按照陶某章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事,系其他成员且作用明显;王某参与一次犯罪活动,有二次违法行为,系其他成员,但作用较小;陶飞某、陶某、侯某安、姚某林均只参与一次犯罪活动,不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法院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分别以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本案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至6万元不等。陶某章等人向法院退缴赃款46万余元,已缴纳罚金85万元。
三、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主犯与从犯:《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三)恶势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四)故意伤害:《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说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伤害”的概念有所差异,《刑法》中故意伤害指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故意伤害指伤害行为,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后果。
(五)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云高法〔2013〕160号《关于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确定我省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五万元为起点(即云南省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三千元、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三十五万元)。
(六)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村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者、宣传者和执行者,是带领群众致富的领路人,村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必须坚决予以清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治本之策、关键之举,务必把这个基础夯实筑牢。
来源/宣威市扫黑办 威视传播 曲靖珠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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