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16岁少年抢劫9元,换来刑期一年半,外加罚金5000元
十五六岁的孩子,本应该是在学校好好读书,但罗平的一名少年为了9元零花钱走上了犯罪歧途…日前,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家住罗平县板桥镇的被告张某某因抢劫他人被判刑一年半,缓刑两年,外加罚金5000元。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被告此次抢到手的钱,仅仅9元。
【案件详情】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7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罗平县板桥镇第一中学后门巷子里对被害人秦某某实施殴打,并抢走秦某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9元。经鉴定,秦某某的此次损伤为轻微伤。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及其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秦某某及其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令人惋惜的是,张某某出生于2003年1月18日,犯案时年仅16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殴打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因此无论其抢劫了多少钱,其行为都已构成抢劫罪。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案时尚未成年,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
编辑丨蔡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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