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曲靖 发表于 2019-8-14 13:24:42

《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发布:主办单位需落实经费保障、选优配强工作人员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全省政务新媒体作出规范化要求。《办法》将于9月10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凡开办政务新媒体,均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编辑人选和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选优配强工作人员,努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并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的专业化队伍。

《办法》明确,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办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

《办法》明确要求,除节假日外,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每天至少更新发布1条信息;各类政务新媒体每2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办法》规定,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本单位本系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进行点赞、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办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第三方采购的政务新媒体。

云南省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健康、有序、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数字化背景下的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平台新阵地。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条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创新、融合发展,建设利企便民、亮点纷呈、人民满意的“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第五条全省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按照前台多样、后台联通、集约共享要求,以政府网站平台为依托,构建以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为引领、州市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为主干、县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为骨架,省、州市、县三级协同联动、响应迅速的具有云南特点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通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及服务保障,全面优化全省政务新媒体生态,打造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群众有口碑的政务新媒体,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能职责

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

各州、市、县、区政府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省直各部门办公室或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省直部门的办公室或其指定的专门处室是本系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的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变更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中央在滇直属机构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单位要求执行。

第八条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建设开办、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有关要求,承担政务新媒体系统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委托其他专门机构承办的,须明确约定有关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

第九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发展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明晰权责主体,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开办、运维、应用、监管等制度机制,理顺工作关系,减少部门职能交叉,确保政务新媒体工作职能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等政务公开平台和载体的管理职责在同一职能部门;选优配强工作人员,抓实抓好教育培训,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努力打造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并具备信息采集、选题策划、编辑加工和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的专业化队伍。

第十条各级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党委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办整合与变更关停

第十一条开办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秉承共融互补理念,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二条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办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办。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以单位名义开办的,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鼓励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建设综合性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主动适应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形势,不断优化平台呈现界面和操作设置,丰富完善应用功能,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积极拓展多语言和无障碍服务页面,强化搜索、注册、支付等便民功能和特色服务;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第十四条凡开办政务新媒体,均应当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组织、人员和专项经费保障,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应成立运营管理专班,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编辑人选和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有内容编辑、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政务新媒体工作设备配备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名称命名和实名认证,做好政务新媒体头像、版面背景和栏目内容规划设计等工作。同一单位在不同新媒体平台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风格统一、名称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单位特色。

第十六条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规定要求,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在公开认证信息中应注明主办单位名称。账号名称中凡含有行政区划地名或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名称(含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中文文字、汉语拼音或英文的,须经同级政府同意,报同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全省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同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向上一级政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政务新媒体开办、变更、关停、注销应于7个工作日内填写《云南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备案信息库。上一级主管单位对下一级单位上报的备案信息要实行档案管理,以备查核。

第十八条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关停、注销的政务新媒体,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内容保障与功能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政务新媒体应遵循新媒体发展规律,坚持正确导向,紧扣时代脉搏,立足政务政情、紧贴民生民情、坚守主责主业,传递党和政府声音,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讲好云南故事,办好群众实事,努力打造更加权威的信息发布和解读回应平台、更加便捷的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内容保障应结合新媒体属性特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要求,依法全面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做好主题策划和线上线下联动推广,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信息内容主要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政府业务部门提供。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务新媒体主(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格把关发布内容,明确审核主体、审核程序,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

一般情况下,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政务新媒体编辑审核后按程序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重要信息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涉及重大敏感事件或全局性的重大信息由主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二十二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与政府网站所载信息同根同源。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除节假日外,原则上每天至少更新发布1条信息。

同一信息在不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应保持一致。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应当采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逐步提高原创信息发布比例。原则上,各类政务新媒体每2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第二十四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公职人员未经所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利用个人认证的新媒体发布案件侦查调查、法庭审理及判决、灾情疫情、统计数据、环保测评等敏感信息。

第二十五条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严禁转载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二十六条鼓励政务新媒体开通办事服务功能,重点推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科、教、文、卫、体等公共服务以及水、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民生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延伸。

凡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均应依托省级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本地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建设,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确保政务新媒体各项办事服务信息与政府网站、政务热线、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线上线下融合通联、数据互联共享,实现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发布由有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应及时辟谣。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做好群众留言的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对群众留言及答复内容应定期整理,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答问库。对群众诉求应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政务新媒体开设的互动交流栏目,应尽量使用本级政府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

第二十九条开发上线互动交流栏目,均应严格实施管理,按照网络安全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对管理不力、出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信息内容的,应限制或取消其交流互动功能。

第三十条各级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防护

第三十一条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应当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和落实内部操作规范,加强后台管理,认真做好有关数据整理、分析、归档入库工作。

第三十二条政务新媒体各主(承)办单位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实现网上舆情引导与网下实际工作处置相同步、相协调,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当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县级政务新媒体应加强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协调协同,推动融合发展。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平台运维操作权限管理设置、日志记录和安全审计、数据加密、数据脱敏、访问控制、数据容灾备份等措施,落实数据备案管理、事件通报、溯源核查、技术检测和安全认证等工作,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第三十四条任何政务新媒体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严禁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

任何部门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本单位本系统的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的政务移动客户端或对本单位本系统发布的政务新媒体信息进行点赞、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强行推广本单位开办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第三方采购的政务新媒体。

第三十五条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倾向性言论。未经授权、审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或更改注册备案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政务新媒体工作应当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严格对所开办政务新媒体的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防止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使用移动终端登录政务新媒体平台系统需经VPN认证,防范无线上网条件下访问的安全风险。

第三十七条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聘用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政审制度,加强任、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设备收回单位。

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实时监测软硬件环境、应用系统等运行状态以及政务新媒体挂马、内容篡改等受攻击情况,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做好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政务新媒体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涉及本地本部门数据服务的政务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类政务新媒体服务器,原则上设置在本省内,实行本地化管理;确因情况特殊,难以放置在本省、无法本地化管理的,应经主办单位集体研究后指定地点放置,严格加以管理,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移回省内、实现本地化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

第四十条政务新媒体承办单位应当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法违规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督查检查与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政务新媒体主管和主(承)办单位应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做好日常巡查巡检。有条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开设纠错入口,方便群众参与检查监督。

发现传播违法信息,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报告,防止扩散。

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电信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或综合考评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并实施动态调整。对运行良好、效果显著的政务新媒体和工作成效突出的主(承)办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严肃问责。

第四十四条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管或主(承)办单位提出异议。

有关政务新媒体主管或主(承)办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或主(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限时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机关单位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若以行政机关单位名义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公布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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