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人民检察院 发表于 2019-8-14 11:56:27

【普法课堂】河南永城“玛莎拉蒂撞宝马致2死”案3人被批捕,为何同车乘客也涉罪?

来源:(方圆公众号:fangyuanmagazine)



8月13日,“醉驾玛莎拉蒂致2死”案犯罪嫌疑人谭某、刘某、张某已被河南省永城市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事件回顾












2019年7月3日22时42分,在河南永城市发生一起车辆追尾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4人受伤。据永城市公安局调查,2019年7月3日晚,谭某(女,23岁,无业)、刘某(男,24岁,学生)、张某(女,21岁,永城市属企业职工)3人,在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南段烧烤店吃饭、饮酒后,谭某驾驶豫NExx55玛莎拉蒂轿车,拉载刘某、张某2人离开。
22时40分许,谭某3人驾乘车辆行驶至永城市东城区地税巷时,与正在该路段行驶及路边停放的皖FExx69大众轿车等8辆轿车发生轻微剐蹭,未造成人员伤亡。随后,谭某驾车逃逸。
22时42分许,谭某驾车逃逸至永城市东城区东环路与永兴街交叉口,追尾撞击一辆等待信号灯的豫N0xx2L宝马轿车,致宝马轿车燃烧、车内2人(葛某,男,44岁;贾某,男,43岁)当场死亡、1人(驾驶员王某,男,31岁)受伤;肇事车内3人受伤。
7月4日,公安机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对肇事车内3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何三人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呢?

谭某是不是富二代?谭某家里是做什么生意的?这辆玛莎拉蒂到底价值几何?谭某为何在事后清空微博?案发后,这些热点、槽点纷纷跳出,紧紧抓住网友的眼球。
可是作为法律人,笔者更关心的是为什么不是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而是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呢?笔者通过相关案例分析,这是因为谭某醉酒交通肇事之后故意逃逸,对于这起严重事故的发生,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谭某客观上通过醉驾的危险方法,积极促成了具体危险状态和重大危害结果。
这种针对不特定公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危险驾驶罪,所以应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刑责。如果这一罪名得以成立,谭某将面临重刑,初步判断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身为乘客的刘某、张某为何也涉嫌犯罪?

除驾驶员谭某外,为何同车的乘客刘某、张某也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笔者从报道透露的有限信息结合相关案例可以得知,当司机交通肇事犯罪时,同车的乘客也有违法犯罪的可能。
比如,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查明刘某、张某劝说谭某醉酒驾驶,教唆、催促、指使对方驾车逃逸,最终导致发生严重事故,就应当作为这起案件的共犯来处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谭某作为司机,醉酒驾驶导致宝马车乘客葛某、贾某二人死亡,宝马车驾驶员王某受伤,本车乘客刘某、张某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对上述人员伤亡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刘某、张某与谭某一起喝酒,刘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谭某喝酒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预见到自己乘车的危险性,但刘某、张某仍乘坐谭某开的车,将自己置身危险中,放任危险的发生,刘某、张某对其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来而没来的代驾,是否能成为免罪的理由?
当然不能!据警方调查,事发当晚7点左右,犯罪嫌疑人谭某驾驶一辆玛莎拉蒂轿车和朋友刘某、张某相约在永城市区一家烧烤店用餐,晚上10点20分,三人饮酒后,回到谭某的车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我说叫个代驾吧,叫代驾后代驾一直没来,然后我们就坐车上等。”据办案民警调查了解,谭某等三人喝的酒可不只一种,1瓶红酒、2瓶日式清酒,以及从商店额外购买的数瓶啤酒。
由此可见,同车的刘某、张某对谭某饮酒的事情是明知的,即便是张某当时叫了代驾,谭某在代驾没有到来之前进行醉驾,也不能减免任何刑事责任。



案发当时,同车人有无选择离开的机会?
在谭某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前,有无其他群众发现?张某和刘某有无下车机会?
据了解,当天晚上10点23分,犯罪嫌疑人谭某驾驶玛莎拉蒂轿车,载着刘某和张某从停车点离开。当晚10点36分左右,谭某驾驶的车辆与停在路边的多台车辆发生剐蹭,被周围群众拦停。永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李朝亮说:“拦停以后,谭某不知道什么原因,又发动车辆,对其他车辆又剐蹭以后,然后逃逸。”
此时坐在玛莎拉蒂上的刘某、张某已经明知谭某属于酒后驾车,已经产生了8起交通事故,并且被拦停,但是他们依旧没有选择下车,也没有及时阻止谭某驾车逃逸,从而为最终悲剧的发生埋下伏笔。



身为乘客,发现司机醉驾该怎么做?

本案中,刘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谭某喝酒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到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预见到自己乘车的危险性,但刘某、张某仍乘坐谭某开的车,将自己置身危险中,放任危险的发生,最终自食苦果。我们作为乘客应当坚决不上酒驾司机的车,但有时是上车后才发现司机酒驾,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参考建议:
首先,应当不要试图强行和酒驾司机讲道理,避免其驾车情绪失控,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乘客尽量找借口靠边下车。
其次,如果醉驾司机拒绝乘客下车请求,为避免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请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按照警方提示进行操作。
最后,如果涉及到喝酒的场合,朋友间千万要提前叮嘱好,尽量不要开车去,即使开车也要请代驾,否则酒驾之后,损伤的不只是我们的生命安全,还危害了公共安全。


有网友问:“隔夜宿醉,实在不能确定自己血液中酒精是否分解,该怎么办?”已有游客做出教科书式的示范:7月7日,两名河南游客步行来到湖北高速交警巴东大队,主动请求检测酒精含量。因前一晚喝了酒,两人担心会涉嫌酒驾,特地前来测试。结果一人指标正常,另一人经测试不应驾驶。两人临走前,得到了交警赞赏:觉悟蛮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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