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人民检察院 发表于 2019-8-9 15:57:57

诈骗金额从4千增至14万元!检察官抽丝剥茧深挖犯罪


“没想到我只交代了4000元,还是逃不过检察官的眼睛,都被查出来了,我认罪服法!”

2019年5月底,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明(化名)在法院一审判决后,退出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违法所得14万余元。

2018年3月,公安机关向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移送起诉了陈明涉嫌诈骗一案,涉案金额为4000余元,这似乎是一起平常得不能再平常的网络诈骗案件。

该案承办检察官在初步审查案件后,了解到陈明从2017年2月起,通过多个网络平台,以销售、转让演唱会、话剧等门票为幌子,诈骗被害人钱财。

鉴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小,陈明又是初犯,承办检察官本打算对其作构罪不起诉处理。但在与被害人核实情况过程中,部分被害人反映陈明曾以相同方式诈骗了很多人。同时,检察官发现陈明作案使用的社交平台的部分交易记录中显示有不少23元的转账记录,与在案证据反映出快递费用的金额特征相似。此外,陈明本人实际使用的社交平台上,也有大量可疑的账号多次、连续向其转账的情况,由此检察官判断陈明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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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骗了没几个人,最多不超过10个,不相信你可以自己去查啊!”当检察官第一次讯问陈明时,他坚称自己仅诈骗了不到十人。

“靠陈明自己供述是不可能了,必须通过固定客观性证据来使陈明认罪。”检察官心里暗暗下定决心,便立即与公安机关承办人联系,要求公安机关对陈明扣押在案的电子设备及产品进行电子勘查,后在其社交软件登录的电子设备内勘查出94个不同社交软件的登录记录,均体现出同样的犯罪手段和作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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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学校在校学生,也是××的忠粉,这次他来开演唱会,我和男友买了票打算去听的。但是前几天刚和男友分手了,所以原价转让门票……”在深入审查后,检察官发现陈明电子设备中所登录的社交软件使用期限多为一至三天,而大部分聊天记录均这样诱骗被害人。

取得对方信任后,陈明就会发送关键信息处打码的购票订单、演唱会门票等图片给对方,待对方支付一半钱款后,提供给对方更改门票邮寄地址后的短信通知信息或寄门票的快递视频、快递单号等,再让对方支付剩余钱款和邮费,之后就不再搭理对方。

弄清楚陈明基本的犯罪手段后,检察官着手开始对本案犯罪金额进行重新整理,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根据电子勘查笔录中能够查明身份的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同时,逐条对社交软件中登录过的94个作案软件与数百条疑似被害人的聊天记录进行细致全面审查。

当承办检察官再次对陈明进行讯问时,在大量的客观性证据面前,陈明低下了头……最终,该案涉及的被害人从3人增加到700多人,诈骗金额从4000多元提升至14万余元,并被起诉至法院。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认定被告人陈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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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检察的排头兵,我院办理了大量的网络侵财类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充分审查客观性证据,在多起案件中增诉多人以及增加大量犯罪事实,严厉打击了网络诈骗犯罪。”该院公诉一部主任徐芬说。

近年来,余杭区检察院根据实践中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牵头出台《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通过构建基本犯罪手段模型、对调取的客观性证据进行扩充筛查等,引导侦查机关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提取,已经做到电子设备必勘、交易记录必调,通过对客观证据的先期审查,主动发现更多被害人和更多犯罪事实,有力震慑了网络犯罪,为网络空间的治理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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